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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在于发行、交易或引诱投资者买卖低价股票的行为。SEC可以依法规定其他行为,适当作出部分或全部的例外性规定,规定有条件和无条件,等等。”
(b) 《1933年证券法》第20节结尾中加入以下内容:
“(g)关于禁止参与发行低价股票的法院权力——
(1) 总体要求——根据第(a)段的规定,对于在低价股票发行中存在不当行为的人,法院可
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暂时或永久禁止当事人参与股票发行业务。
(2)定义——本节中,‘参与低价股票发行的人’包括担任经纪人、交易商或发行人,目的在
于发行、交易或引诱投资者买卖低价股票的行为。SEC可以依法规定其他行为,适当作出部分或全部的例外性规定,规定有条件和无条件,等等。”
第604节 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的从业资格
(a) 经纪人和交易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节b(4)修改为:
(1) 增加(F)段及下列内容:
“(F)赋予SEC禁止或暂停特定人员加入经纪人和交易商协会的权力;”
(2) 在(G)段后面增加下列内容:
“(H)授予国家证券监管机构(或类似职能的组织),银行、储蓄银行、信贷联盟的监管机构、
保险监管机构、联邦银行机构以及国家信贷管理机构相应的权力:
(i) 禁止特定人员加入上述委员会或监管机构监管的组织,或从事证券、保险、银行、储蓄
和信贷业务活动;
(ii) 在违反禁止欺诈、操纵和欺骗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定。”
(b) 投资顾问——对《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3节(e)做出如下修订:
(1) 将第(7)段改为:
“(7)赋予SEC禁止或暂停特定人员成为投资顾问的资格;”
(2) 在第(8)段,将结尾处的时期去掉,并加上“;或者”;
(3) 在结尾处加上:
“(9)授予国家证券监管机构(或类似职能的组织),银行、储蓄银行、信贷联盟的监管机构、
保险监管机构、联邦银行机构以及国家信贷管理机构相应的权力:
(A) 禁止特定人员加入上述委员会或监管机构监管的组织,或从事证券、保险、银行、储蓄
和信贷业务活动;
(B) 在违反禁止欺诈、操纵和欺骗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定。”
(c) 修改的转换——
(1)《1934年证券交易法》。该法修订为:
(A) 第3节(a)(39)(F)中:
(i) 将“或者(G)”更改为“(H)或(G)”;
(ii) 在“列举”前加入“同命令和结果相关”;
(B) 在第15节(b)(6)(A)(i)、15节B(c)的第(2)段和第(4)段及第15节C(c)(1)的(A)、(C)
小段的每个部分中:
(i) 将每个“或者(G)”更改为“(H)或(G)”;
(ii) 将“或者省略”前插入“,或同命令和结果相关”。
(C) 在第17节A的(3)(A)和(4)(C)中:
(i) 将每个“或者(G)”更改为“(H)或(G)”;
(ii) 将每个“列举”前加入“,或同命令和结果相关”
(2) 《1940年投资顾问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3节(f)作了如下修改:
(A) 将“或者(8)”更改为“(8),或者(9)”;
(B) 在“第(2)段”后加入“或者(3)”。
第七章 研究及报告
第701节 审计总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行为的研究及报告
(a) 研究要求——总审计长在进行研究时应当:
(1) 确定:
(A) 自1989年以来导致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合并的原因,合并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减少,
但可以执行证券法律规定的国内及跨国公司审计业务;
(B) (A)中所描述的趋势对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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