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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未来国际、国内证券市场的影响;
(C) 对(B)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包括提升会计师事务所间竞争程度,增加能够提供
证券法律规定的国内、国际跨国公司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等等。
(2)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间的有限竞争导致客户公司面临的问题:
(A) 高额成本;
(B) 服务质量较低;
(C) 审计独立性受损;
(D) 别无选择;以及
(3) 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阻碍了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
(b) 咨询——在进行上述研究的同时,总审计长应当同下列机构间进行协商:
(1) SEC;
(2) 西方七国中同SEC功能类似的机构;
(3) 司法部;
(4) 总审计长认为合适的其他公共和民间机构。
(c) 报告要求——本法生效后1年内,总审计长应当向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件委员会
以及众议院金融委员会提供其上述研究报告。
第702节 委员会对评级机构的研究及报告
(a) 研究要求——
(1) 总体要求——SEC应当对评级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研究。
(2) 应当考虑的领域——SEC的上述研究应当考察:
(A) 评级机构评价证券发行人时的扮演的角色;
(B) 上述角色对投资者的重要程度,以及对证券市场功能发挥所起到的作用;
(C) 对证券发行人财务资源和风险的评级为准确评估资源带来的障碍;
(D) 进入评级行业的障碍,以及如何打破这种障碍;
(E) 评级机构宣布评级结果后,采取何种方法提高信息的传递效率;
(F) 评级机构运作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避免或改善该种利益冲突的方法。
(b) 报告要求——SEC应当在本法生效后180天内向总统、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件委
员会以及众议院金融委员会提供其上述研究报告。
第703节 关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研究和报告
(a) 研究——SEC应该基于从1998年1月1日到2001年12月3日的信息进行研究以
决定——
(1) 证券从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投资顾问、经纪人、
经销商、律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在SEC前曾经有过以下行为的人数:
(A)被发现协助和教唆违反联邦证券法,包括根据该法制订的法规或规章(本节统称“联
邦证券法”),但没有作为主犯在任何行政或民事程序,包括已经和解的程序中受到制裁、惩戒或处罚的人(本节统称“协助教唆者”);和
(B)曾经是违反联邦证券法的主犯的人;
(2)协助教唆者和主犯违反联邦证券法的情况
(A)所违反的联邦证券法特定条款;
(B)对协助教唆者和主犯实行的特定的制裁或处罚,包括对这些人征收的罚金的数额;
(C)协助教唆者或主犯是否一人犯数罪;
(D)在委员会成立之前是否对这些违法者进行惩戒性的制裁,包括公开谴责、停职、暂时
禁入或永久禁入。
(2) SEC从协助教唆者和主犯身上征收的归还,赔偿或其它性质的罚款或支付的金额。
(b) 报告——基于依照(a)小节进行的研究的报告应该法案签署后6个月内提交参议院
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财经服务委员会。
第704节 执法行为研究
(a)研究要求——SEC应该就在法案签署前五年里SEC进行的所有涉及违反证券法的强制
披露要求,重编会计报表的执法行动进行评论和分析,辨别财务报告中最容易产生欺诈,不当操纵,不当盈余操控,如收入确认和对表外特殊目的实体的会计处理的地方。
(b)报告要求——SEC应该在法案签署后180天内提交报告给众议院财经服务委员会和参
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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