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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制约着上述首尾两项之间的各种不同
的比率,我可以举一种最易于说明的比率为例,即人口的数
目。
假设一个国家是由一万名公民组成的。主权者是只能集
体地并作为共同体来加以考虑的;但是每个个人以臣民的资
格,则可以认为是个体。于是主权者对臣民就等于一万比一,
也就是说,国家的每一个成员自己的那一部分只有主权权威
的万分之一,尽管他必须全部地服从主权。假设人民的数目
是十万人,臣民的情况依然不变,并且所有的人都同等地担
负着全部的法律;然而他的表决权已缩减至十万分之一,于
是在制订法律时,他的影响也就缩减至原来的十分之一。这
时候,臣民始终还是一,但主权者的比率则随着公民的人数
而增大。由此可见,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
我所谓比率增大,意思是说它离开相等就愈加遥远了。因
此,在几何学的意义上比率愈大,则在通常的意义上比率就
愈小:在前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数量来考虑的,是以商数
来衡量的;而在后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相等来考虑的,是
以相似值来计算的。
因此,个别意志对公意、也就是说风尚对法律的比率越
小,则制裁的力量就应该越加大。从而政府若要成为好政府,
就应该随着人民数目的增多而相对地加强。
另一方面,既然国家的扩大给予了公共权威的受托者以
更多的诱惑和滥用权力的办法;所以越是政府应该有力量来
约束人民,则主权者这方面也就越应该有力量来约束政府。我
这里说的不是绝对的力量,而是国家各个不同部分相对的力
量。
从这个双比率中就可以看出:主权者、君主与人民三者
之间的连比例决不是一项臆造的观念,而是政治体的本性的
必然结果。还可以看出:首尾两项中有一项,即作为臣民的
人民,既然是固定不变地等于“一”;因而,这个双比率每一
次增大或者缩小,则单比例也就照样地增大或者缩小,从而
中项也就随之而改变。由此也就可以看出:并不存在什么一
种唯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也就
可以有同样之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
假如有人嘲笑这种体系说:为了能发现这个比例中项并
组成政府共同体,按照我的办法,只消求出人口数字的平方
根就行了;那末,我就要回答说,我这里引用人口的数目只
是作一个例子,我所说的比率并不能仅仅以人数来衡量,而
是一般地要以结合了大量因素的作用量来衡量的;而且还
有,假如我是为了用简略的词句来表达我的意思而暂时借用
了几何学的名词,我当然并没有忽视几何学的精确性对于精
神方面的数量是全然没有用场的。
政府乃是那个包括政府本身在内的大型政治共同体的小
型化。政府是被赋予一定能力的一个道德人格,它像主权者
一样是主动的,又像国家一样是被动的;我们还可以把它再
分解为其他类似的比率,由此便又产生了新的比例,其中按
执政的等级还可以再有比例;这样下去,直到一个不可再分
的中项为止,也就是说,直到一个唯一的首领或者最高行政
官为止,他可以被认为是代表这一整个序列之中的分数级数
与整数级数之间的“一”。
我们无须纠缠于这些啰嗦的名词;只要把政府看做是国
家之内的一个新的共同体,截然有别于人民以及主权者,并
且是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这样就够了。
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这样一种本质的不同,即国家是
由于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
所以君主的统治意志就只是,或者只应该是公意或法律;他
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只要他想使
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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