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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整体的联系就会开始涣
散。最后,如果君主居然具有了一种比主权者的意志更为活
跃的个别意志,并且他竟然使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力量服从于
这个个别意志,以致于可以说是有了两个主权者,一个是权
利上的,而另一个则是事实上的;这时,社会的结合便会立
即消灭,而政治体也便会立即解体。
可是,为了使政府共同体能具有一种真正生存,能具有
一种与国家共同体截然有别的真正生命,为了使它的全部成
员都能共同协作并能适应于创建政府的目的;它就必须有一
个单独的“我”,有一种为它的全体成员所共有的感情,有一
种力量,有一种要求自我保存的固有意志。这种单独的生存
就要有大会、内阁会议、审议权与决定权,种种权利和称号
以及属于君主所专有的各种特权,并且使行政官的地位得以
随着它的愈加艰巨而成比例地愈加尊荣。困难就在于以什么
方式在整体之中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从而使它在确定自己
的体制时,决不至于变更总的体制,从而使它始终能够区别
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
力量;从而,一言以蔽之,使它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
府,却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
然而,尽管政府这个人为共同体是另一个人为共同体
的产物,而且在某种方式上还只不过具有一种假借的和附属
的生命;但是这并不妨碍政府能够以或多或少的生气与敏捷
性而行动,并且可以说,能够享有或多或少的茁壮的健康。最
后,政府虽不直接脱离其创制的目的,却可能依照它本身建
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
由于这一切的不同,便使得政府对于国家共同体所能具
有的比率,也要按照国家本身会因之而改变的种种偶然的,特
殊的比率而有种种不同。因为往往有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但
若是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就
会变成为最坏的政府。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
的建制原则
为了揭示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这里就必须区别君主
与政府,正如我在上面已经区别了国家与主权者一样。
行政官的共同体可以由数目或多或少的成员组成。我们
已经说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主权者对臣民的比率也就愈
大;根据明显的类比,我们可以说政府对行政官的比率也是
这样。然而,政府的全部力量既然始终就是国家的力量,所以
也就丝毫不会有变化。由此可见,政府愈是把这种力量耗费
在自己成员的身上,则它剩下来所能运用在全体人民身上的
力量也就愈小。
因此,行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因为这是
一条带有根本性的准则,所以就让我们来好好地阐明一下。
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
意志:
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仅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
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唯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
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
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政府构成国家的一部分
——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
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
作是全体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
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
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
的唯一规范。
相反地,按照自然的次序,则这些不同的意志越是能集
中,就变得越活跃。于是,公意便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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