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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来送葬。这一习俗直接源自辽金时女真人的“烧饭”之俗,终清一代盛行不衰。清宫谓之“殷奠礼”。
(2)剪发与留发放发
满洲旧俗,家中长辈死后,晚辈男女在换丧服举哀之前,要先去掉冠饰
(男)和发饰(女),并将自己的头发剪下一些,据说是为了表示以身相殉。
剪发又称“截发”。其中男子因留有辫子,剪发时只将辫子剪短若干,故又
称“去冠饰、截发辫”;女子无辫,只剪发若干,故常叫作“去首饰、剪(截)
发”。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剪发的长短也有所不同。清人索宁安《满洲
慎终集》载:“子为父母以辫横度至口角剪之;孙为祖父母稍剪二、三寸;
妻为夫剪与肩齐,为公姑、为祖公姑俱稍剪二、三寸;……室女、嫁女俱不
剪发;夫在军中其妻不剪发。”与死者关系愈亲,剪发也愈多。
满族建国后,剪发习俗被纳入宫廷丧礼中,而且一直延续到清亡。如《大
清会典事例》载:“顺治十八年(1661年)正月初七日(顺治帝福临)崩,
圣祖仁皇帝(康熙帝玄烨)截发辫成服。王以下文武各官,固伦公主、和硕
福晋以下,宗女佐领、三等侍卫命妇以上皆成服,男摘冠缨、截发辫,女去
首饰、剪发。”但已下嫁的公主不剪发。
满族旧丧俗中又有服丧期间男子不得剃发的习俗。满族男子虽留辫子,
但头顶四周多余的头发是要经常剃掉的。遇有长辈丧事则属例外,一律不准
剃发。《满洲慎终集》载:“留发不论服之轻重,遇有服即不剃,服除发随
剃之。此旧制也。”康熙时成书的《宁古塔纪略》说:“父母之丧,一季而
除,以不剃发为重。”留发时间的长短也视与死者的亲疏关系而定,一般子
为父母留发100天,孙为祖父母留发60天。此俗亦被清宫作为“祖制”加
以继承。按清宫丧制,凡遇帝后之丧,不仅宗室男性不得剃发,即使文武百
官和普通军民也必须留发百日,故当时有“百日不剃发”之说。违制者要受
到极严厉的处罚。如蒋氏《东华录》载,乾隆时都司姜兴汉、知府金文、总
督塞楞额等满汉文武官员,均因于孝贤皇后丧期内剃发而下狱,论罪当斩,
后遇特赦才幸免于死。
与男子留发相应,满族妇女在丧期中有放发示哀的习俗。放发即把头髻
打开,使头发披散。按《满洲慎终集》所载,放发的惯例是:“子妇为公姑、
妻为夫当时(即刚死)放发,殓后收起;每供饭即放发,至葬处收起;百日
内至墓前即放发。仆妇同嫂为叔为弟当时放发,殓后收起即不再放。嫁女、
室女皆放发,殓后收起。”放发也被清宫丧礼所继承。
剪发、留发和放发都是满族丧葬中特有的习俗。究其原因,恐与满族特
重孝道和受汉族儒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观念影响有关。
2。清宫丧仪与禁忌
(1)丧仪
满清建国之初,宫廷丧仪比较简陋。康熙时,在学习汉族儒家传统丧礼、
特别是明宫丧礼的基础上,清宫丧制初步形成,后又经雍正、乾隆两朝的补
充始臻于完备。
清史文献称丧礼为“丧仪”;皇帝的丧礼规格最高,称“大丧仪”。大
丧仪的主要礼仪和程序为:小敛、成服、大敛、朝奠、殷奠、启奠、奉移、
初祭、绎祭、大祭、除服、周月祭、上尊谥庙号、致祭、百日祭、祖奠、启
行、谒陵、安奉等。具体过程十分繁杂,不容尽述。其中虽掺有满族旧俗,
但基本框架与明宫丧葬礼仪相同。
(2)禁忌
清制,皇帝大丧,宫中及在京诸王均须守制(即居丧守孝制度)27个月。
在此期间,对守制者有种种限制与禁忌。如不得悬挂门符,不得张灯结彩,
不得婚嫁,不得同房生育,不得作乐,不得欢宴及男不衣红、女不簪花等等。
总之要停止一切喜庆活动。皇帝大丧又是国丧,在京文武百官及军民,27日
内须摘冠缨、穿素服,每日至大行(死)皇帝牌位前朝夕哭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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