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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将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第21节的(d)(2)部分中的“实质
的不适用”更改为“不适用”。
(2) 1933年的证券法——将1933年的证券法的第20节的(e)部分中的“实质的不适用”
更改为“不适用”。
(b) 公平地免责——对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21(d)部分做了如下修订:
在结尾处加上:
“(5) 公平地免责——SEC在其依据证券法条款执行或制订的所有行为或诉讼中应寻求(并
且所有联邦法院也应允许这种行为)任何对投资者利益适当且必要的公平免责。”
第306节 在养老基金管制期内进行的内部交易
(a) 禁止在养老基金的管制期内进行内部交易——
(1) 总则——除了下段(3)所述的SEC的有关规定之外,对于发行权益证券公司的所有董事、
执行官因任职而获得的其所任职公司的权益证券,在该权益证券的管制期间,这些董事或执行官直接或间接买卖或获取、转让这些权益证券的行为是非法的。
(2) ――补偿
(A)总则——公司董事或执行官通过违反上述(1)段的规定买卖或获取、转让而实现的收益
应由该发行证券公司所有。
(B)恢复收益的行为——如果发行证券公司在要求的60天内不能或拒绝采取恢复收益的行
为或不能真实地执行此行为,任何证券所有者可根据此法案采取法律行动。但在该收益实现超过两年后,任何人都不能再因此而采取上述法律行动。
(3) 授权——SEC应咨询劳工部长后,订立详细解释此条款应用的规则以避免该类事情的
发生。SEC在制定这些规则时应充分考虑《1986年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的第414节的(b)、(c)、(m)或(o)中所述的发行证券公司是单一雇主的情况,以便制定的规定能适用于这些企业,以避免有的公司逃避责任。SEC在制定这些规则时还应考虑到本节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形,包括依照自动股利再投资程序进行的购买行为,以及依照预选方案进行的买卖行为。
(4) 管制期——在本小节中,对于任何发行证券公司的任何权益性证券来说,“管制期”指:
(A) 某一期间(超过连续3个工作日),在该期间内至少50%的个人帐户计划(该计划由发起
人控制)的参与者或受益人买卖或过户由发起人通过该计划所持有的权益性证券的权力被发起人暂停了;而且
(B) 不包括(将由SEC对此加以规定):
(i) 一个已经排定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养老基金的参与人和受益人不能买、卖或过户该
发行证券公司的权益性证券,并且:
(I) 该期间已写入个人帐户计划;并且
(II) 该限制已在员工加入个人帐户计划前,或是在该个人帐户计划做出后续修改前,已向
员工及时披露;或者
(ii) 由于公司合并、收购、分立或类似交易(且这些交易包括了该个人帐户计划及计划的
保荐人)导致参与人或受益人发生变动,而使计划暂停的情况。
(5) 个人帐户计划——在本小节中,“个人帐户计划”的定义与《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
障法》(的第3节(34)的定义相同,但不包括单人退休计划(在该法案的第101节(i)(8)(B)定义)。
(6) 向董事、执行官和SEC公告——只要某一发行证券公司的董事或执行官与该公司权益
性证券的管制期有关,且在本小节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发行证券公司应及时地向董事、执行官及SEC公告管制期的情况。
(b) 《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中关于向参与人和受益人公告的要求——
(1) 总则——将《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第101节中的第二个(h)小节作为(j)小
节,并在第一个(h)小节后加入一个新的小节,内容如下:
“(i) 向个人帐户计划的参与人或受益人公告管制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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