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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法的投诉;
(B) 发行证券公司雇员对有疑问的会计与审计事项的秘密举报。
(5) 聘用顾问的权力——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履行职责必需时,有权聘请独立的顾问。
(6) 资金——发行证券公司应提供适量资金(资金额由该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来
确定)用来支付:
(A) 发行证券公司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费用;
(B) 在上述第(5)段所述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聘请顾问的费用。”
第302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a) 对制定规章的要求——SEC应颁布规定,对于按照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13(a)或15(d)
部分编制定期报告的公司,应要求这些公司的首要官员(们)及首要财务官(们)(或担任同等职务的人员)在每一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中保证如下内容:
(1) 签字的官员已审阅过该报告;
(2) 该官员认为报告中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
(3) 该官员认为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该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及该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
(4) 签字官员:
(A) 对建立及保持内部控制负责;
(B) 设计了所需的内部控制,以保证这些官员能知道该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
息,尤其是报告期内的重大信息;
(C) 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在签署报告前90天内的有效性;
(D) 在该定期报告中发布他们上述评价的结论;
(5) 签字官员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及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或担任同等职务的人员)披露了如下内容:
(A) 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执行中,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及编报财务数据的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以及向公司的审计师指出内部控制的重大缺点;
(B)在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职位的管理人员或其他雇员的欺诈行为,而不论该行为的影响是否重大;
(6) 签字官员应在报告中指明在他们对内部控制评价之后,内部控制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或是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包括对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或重要缺点的更正措施。
(b) 公司迁址国外不影响本法案的效力——即使发行证券的公司通过再合并或其他交易使公司的注册地或办公地迁至国外,也不能减少本节规定的法律效力。本节规定对该公司依然适用,且全部适用。
(c) 最终期限——本节(a)部分的规定应在本法案颁布后30日内生效。
第303节 对审计不正当的影响
(a) 禁令——所有发行证券公司的官员、董事或任何人员所采取的以提供带有重大误导性会计报表为目的影响、强迫、操纵或误导任何注册会计师行为均是非法的。
(b) 执行——在所有民事诉讼中,SEC拥有对上述条款下的专门执行权。
(c) 非优先于其他法律——上述条款应附属于其他任何随后发布的法规且不应替代或优先
于其他任何随后发布的法规。
(d) 执行规定的截止日期——SEC应当:
(1) 于上述法案生效后90日内提交对此法案的具体规定的建议稿;
(2) 于上述法案生效后270日内 公布最终规定。
第304节 没收奖金及收益
(a) 若发行证券公司因行为不当引起的原始材料与任何证券法之规定不符而被要求重编会计报表,则公司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财务主管应偿还发行证券公司:
(1) 在该公司首次发行证券或其在SEC备案(备案的财务资料中含有要求重遍的会计报告)
后12个月内,从公司收到所有奖金、红利或其他奖金性或权益性酬金;
(2) 在上述12个月内通过买、卖该公司证券而实现的收益。
(b) SEC的免除权——在SEC认为必要且适当时,可以免除任何人受到上述(a)部分规定的
处罚。
第305节 对公司官员及董事的处罚
(a) 不适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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