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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这般,钱三运不仅没有被清理出公安队伍,反而加官晋衔,飞黄腾达。1993年,在未授衔的情况下,他还被“破格”提拔为市交警大队队长,同年11月,又补授三级警督的警
1995年2月28日,《人民警察法》公布施行。该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国有国法,但建德市自有“家规”。1997年1月,钱三运被提升为建德市公安局主管预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
虽然钱三运的步步高升有公安局长的极力举荐,但最后的决定权在市委。特别是公安局副局长一职,非同小可,必须经过市委常委会一致通过,再经过市委组织部的考察,经过群众评议,才能通过。公安局的民警们虽有意见,但他们认为,既然上面已经定下来了,个别人反对又有什么用呢,摇头不如点头好。
钱副局长上台,使建德人伤心又痛心。两位前任局长在提拔钱三运时不遗余力,如今均已涉嫌经济犯罪而锒铛入狱。现在又挑了个被判过刑的坐过牢的人当公安局副局长。
为什么原建德市公安局领导能一再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倒行逆施,使严重不合格的人员进入公安队伍?建德市的党委组织部门为什么能瞒天过海,使一个刑满释放人员当上公安局副局长呢?
在建德市,犯过严重错误、被判过刑的人被提拔重用的不只在政法部门有,也不仅钱三运一例。原下涯镇党委书记胡解放曾因渎职罪判刑,后又被委以重任,今年又因受贿罪“二进宫”。
公安局副局长、镇党委书记掌握着刀把子、印把子,这些权力必须交到党和人民最放心最满意的人手里。而建德市的个别领导,在干部提拔任用问题上,以人情代替原则,以长官意志代替国家和人民意志——法律法规正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让严重不合格人员担任重要职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从这一点来说,对有关人员是否也要追究责任呢?
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1992年1月29日晚,福建省惠安县公安局后龙派出所民警陈亚阳及联防队员刘峰明、林忠等,在进行治安巡逻时,殴打在饭店吃夜宵的福建炼油厂青年职工刘敬阳,致其胰肾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在各方面舆论的压力下,公安局立案侦查,不久就对陈亚阳等三人监视居住。到1993年11月,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时,主要犯罪嫌疑人陈亚阳已逃跑,致使迟迟无法结案。
经过长时间、多方面的工作和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至1997年4月17日,陈亚阳才到公安局投案。县人民法院于前些时候做出一审判决:“陈亚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惠安县公安局赔偿原告人刘敬阳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35286元(不含前已暂付的医疗费3万元)。”
案件发生后,由于有关部门迟迟未做出处理,引起炼油厂、县里领导以及有关方面人士的极大关注。《福建法制》先后4次刊文披露。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非常重视并派人督办。泉州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到惠安听取案件情况汇报、调卷审阅,催促公安局和检察院尽快办理。惠安县人大常委会多次专门召开案件办理情况汇报会。县政法委多次召开公、检、法三家领导协调会议。1995年2月,案发整整3年之后,县政府才做出开除陈亚阳公职的决定。
这样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伤害案件,只因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民警,处理下去便遇到了阻力,居然牵动了各级组织和耗费了领导的巨大精力。分析其原因不难看出:
县公安局对民警队伍管理不严,部分民警素质低劣。相当一部分民警一向以高人一等的优越感自居,我行我素。他们对一般违规群众不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劝告,而是动辄训斥或拳打脚踢甚至使用警械。
个别政法干部,尤其是当时县公安局的主要领导干部有严重的部门或单位保护主义思想。他们有的袒护、包庇犯错误的部属,或是怕揭丑露丑,影响“评选”和达标;有的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凡出了问题能拖、能缓的尽量拖、缓。或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少问题都是这样不了了之。
人为地把案情搞乱、搞复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