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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19日至21日,辽宁抚顺市望花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科长焦志邦组织指挥,以涉嫌容留妇女卖淫为由,先后将抚顺市财源餐饮娱乐大世界总经理史有旭、副总经理关新跃、女服务付丽新、王成玲、宋志敏等9人带到该局“除六害专案队”讯问。
焦志邦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先入为主,指示张金发、金宝岩、孟凡贵、田野(均系该分局民警)等人以刑讯手段逼取口供。在审讯过程中,焦志邦多次到各个现场,授意“把他铐上,挂起来”,“不说就收拾他”。当被刑讯人向焦志邦指出“让保安人员出面打人违法,我出去要告你”时,焦志邦蛮横地说:“告能怎么的,回企业过段时间我再把他聘回来!”
张金发讯问史有旭时,因史否认其酒店有容留卖淫和与小姐有关系问题,张金发便将史铐在铁凳上,用电警棍猛烈触击史的头部、腹部、大腿内侧和阴部,见史仍不承认又用电棍猛击史的嘴,造成其门牙脱落,刑讯达5个小时。后经法医检验史有旭为轻伤。金宝岩等人对关新跃也采用类似刑讯,并将关铐挂起来长达32小时,其间不给吃饭喝水,不许上厕所,见关疼痛喊叫,又用袜子塞进关的口中。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按焦志邦的安排,在对女服务员付丽新讯问中,因付丽新申辩自己根本不存在卖淫问题,便被电警棍触击乳房和阴部及身体其它部位。当付哀求“我怀孕了,不要再打了”,仍不被放过,以致付丽新被折磨惊吓得大小便失禁,终因不堪忍受侮辱摧残从四楼跳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孟凡贵、田野在讯问女服务员王成玲时,逼迫其交待有卖淫行为不成,就用电警棍触击王的身体各部位,因王喊叫又用抹布堵其嘴。王被打昏迷后,又被用凉水喷醒,并不顾王“来例假了”的哀求,一直铐打王成玲长达7个小时之久,致使其身体多处被电警棍击伤,左眼造成眼外肌麻痹,眼内斜,视力减退。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此外,女服务员宋志敏、高飞飞等人,在被讯问中,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铐吊、捆绑、过电棍等折磨和殴打。
这就是望花区公安局焦志邦等人“办案”的经过和结果。
女服务员付丽新被刑讯跳楼死后,望花公安分局有关人员竟以分局名义,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规定:付丽新尸体不进行解剖和尸表检验;不追究死亡原因;望花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助死者家属人民币65000元;死者家属把手中有关付丽新死亡的一切材料交到望花公安分局后统一销毁。
1997年5月29日,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将此案交市检察院查处,该院随后开始案前调查。
1998年4月,抚顺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4月28日和5月25日,分别将原望花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科长焦志邦等五名民警依法逮捕。
1998年6月10日,抚顺市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焦志邦、张金发、金宝岩、孟凡贵、田野在办案中无视和践踏法律,以肉刑逼取口供,情节恶劣,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的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不好,已构成共同涉嫌刑讯逼供罪,依据刑法第135条规定,移送审查起诉。
另据调查,1995年3月23日,望花公安分局将涉嫌“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史有旭、关新跃先行拘留。4月3日,望花区检察院对史、关二人批准逮捕,并予起诉。同年11月20日,望花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1996年4月17日,望花公安分局对史有旭、关新跃改为取保候审,1997年9月23日对二人解除取保候审。
1998年1月,史有旭、关新跃以自己没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嫌疑为由,要求抚顺市公安局确认望花分局对其二人做出的先行拘留决定违法。市公安局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全面、认真复查,认为望花区公安分局认定史、关的犯罪嫌疑缺乏确切的证据,不符合逮捕拘留条例有关规定。
1998年6月29日,抚顺市公安局做出决定:撤销望花公安分局拘字(95)第70号、71号决定书;确认望花区公安分局对史有旭、关新跃做出的先行拘留决定违法。申诉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望花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申请。
至此,历时三年多的刑讯逼供案真相大白。人们不禁要问:执法者难道不知有刑讯逼供罪?民警如此“办案”的动机、效果何在?究竟谁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知法犯法。1992年7月,河南焦作矿务局九里山矿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