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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第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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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儒林外史》所说的官官相护,《儿女英雄传》记载的官场倾轧,都没有打算,也不可能“彻底解决”。'9'因为眼下已经不是“三代”,而是三代以后,因此任何努力都只能是有限的不容乐观的。《御批纲鉴》(卷93):

均田限田之制,虽属古法,而实不可行;盖民之贫富不一,必欲齐之,则诸弊以起。

为此只能采取现实的态度,不能抱有什么过高的奢望,只可“因时立制”,'10'不得随意鼓吹什么蛊惑视听、不负责任的美好方案。因此,乾隆初年的“回向三代”,也不过是一种尝试而已,到一定时候,便只能“见好就收”了。

寻,大学士张廷玉遵旨议奏:“今日而议复限田,诚无不可行之理,而有不可行之势”,又有何“善策”可依,如 田以何为等差?限以何为多寡?直省风土亘异,贫富长落不时,非清查不知,而查则滋扰。纵使章程既定,券契可凭,而瓜分诡寄、改户移名,即精明之吏亦难按册而稽,将胥吏乘机需索讹诈,而小民震惑,互相告讦,狱讼纷繁。古云治大国如烹小鲜,在毋扰之而已……

至称请收买公田,……宋元明皆有之,……收买时不无长短,催租时不无凌虐,完纳时不无勒索,比之民种民田实有便有不便。'11'

一年之后,漕运总督顾琮奏请实行限田,“以均贫富,与用事大臣动色争于上前,无所挠挫”,'12'八年九月,上谕:“朕深知此事,名虽正而难行”,尔以三十顷为限,……已至三十顷者,分之兄弟子孙,则每人名下不过数顷,未尝不可置买。何损于富户,何益于贫民?况一立限田之法,若不查问,仍属有名无实,必须户户查对,人人审问,其为滋扰,不可胜言。夫果滋扰于一时,而可收功于日后,亦岂可畏难中止。今辗转思维,即使限田之法,地方官勉强奉行,究于贫民无补,是不但无益而且有累也。……此事著停止,并令各督抚知之。'13'

“名虽正而难行”一语,正道出了皇上的矛盾心情。于是也就像其他的众多问题一样,把它搁置、留给了后人。'14'

十月,河东盐政吉庆具奏,一再言及皇上“既深知其不可行,犹冀望其或能行”之苦心。'15'此后几乎就不见有关修改田制的议论了。

日后,《御批纲鉴》于汉代董仲舒“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条下批曰:

限田之制,其名似美,实不可行。且一州一邑中,田满三十顷者本不多见,即分其所余,何以与贫民,亦且势难遍给,徒使富者诡名寄户,贫者讦告纷争而已。是岂达治体者之所为?

又就治河一事批曰:

居今之世,虽大禹复生,吾知其无善策,亦不过补偏救弊耳。

儒家既认为人世的理想社会自“三代”以后已一去不可复返,这,大约也就从根本上注定了乾隆初年“回向三代”努力的不能成功。《御批纲鉴》(卷84):

时非三古,而谈井田封建,皆拘儒不达世变之说。

又曰(卷101):

古称“井田善政,行于乱之后,是求治,行于治之时,是求乱”,其说诚不可易。

其后湖南巡抚杨锡绂谈到这一问题时说,米贵民贫,原因之一在“田归富民”,为求解决则“非均田不可”,但均田“行之开创之初,尚虞纷扰,今累叶承平之时,更难施行”。'16'表明清人仍把均田作为一种“理想”,也表明当日争论的核心,并不是“当”与不“当”,而是“能”与不“能”,不是其本身的“是”或“非”,而是在操作层面即如何实施的问题(也终因难度太大而予放弃)。从此清代田制的讨论也就转移到了其他一些方面,如租佃制度等。

有了新的眼光,我们不难发现,发起“均田”、“限田”建议的官员,特别是那些“铁杆派”,大多都是满人。如不肯与同僚“会稿画题”的都统兼刑部左侍郎盛安,“与用事大臣动色争于上前”的漕运总督顾琮,皆为满洲镶黄旗人,河东盐政吉庆,亦非汉人。而采取反对意见的,则汉人为多。联想到清代初年的“改衣冠”,以及在华北的“圈地”,对汉人小地主(土地所有者)肆无忌惮的剥夺,可以说,满人对汉人的那套东西,是很“不以为然”的。经常按照自己的某种利益(或“理想”),“不尊重”,甚至“践踏”它。在这里,说清朝统治者是什么“(地主)阶级”的代表,恐怕并不妥当。他们自有自己的一套,我们不能再视而不见。对此,与其说这是一种“阶级”或“民族”行为,不如说是“政治”行为,甚至可以说接近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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