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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第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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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人入关以后,未及对现存制度作出全面反省,一时似也无力进行新的尝试。因而关于土地和租佃制度的讨论,就与其他许多方面的问题一样,也留在了十八世纪上叶。

乾隆初年,在政府权力扩张和追求新的努力目标之际,出现了对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的重大讨论,这不是偶然的。欲“回向三代”,也不可能不涉及这些问题,如“井田”、“限田”、“均田”等,在乾隆初年都曾被反复提出。

乾隆二年,御史薛馧奏请限田额,王大臣等提出不同意见:

(限田)其说本之汉儒,而审时度势,万不可行。盖井田既废已久,田不在官而在民,民之贫富不可强而同。……前人岂无复古之意?正之夺富予贫为拂人情而违土俗,莫若听民自便之为得也。

特别针对本朝情况,指出限田之实际困难:

我朝承平日久,户口殷繁,州县田亩俱有定数,……是以薛馧亦知均田之难,而但欲禁富民增置,令贫民各置五十亩之数。此无论田多之人花名诡寄,诸弊丛生,即使富者果皆奉法无违,而现在贫民未有置产之资,反失佃种之业,转致失所,势有必然,……为害甚大,决不可行。

拟薛馧以悖谬见奏,议交部察议。'4'但皇帝却不以为然,谕:

朕念切求言,若因此加以处分,恐阻人进言之路;且伊所敷陈者,尚有直赣之气、近理之语,……使此等之言,时闻朕耳,以补朕之遗忘,亦未为不可。'5'

对改变田制的议论,不但不愿处治,言下之意似还颇为嘉许。

乾隆七年,福建按察使王丕烈复请限田,下九卿议奏。户部立稿主“应毋庸议”,并于五月二十六日传集九卿会稿画题。都统兼刑部左侍郎盛安独持异议,另议一稿,送主稿衙门附奏,然户部不以为是,不得不将另议撤回。六月十一日,盛安具折独抒己见,首先追述古代井田之本意:

圣王知民之贵有恒产也,制其田里,教之树畜,使人皆有土可耕,有产足倚。……自秦废井田以开阡陌,田之多寡,遂不均匀,……后世虽有爱民之君,蠲赈时行,然蠲免之惠止及有田与田多之人,而田少与无田之人不沾实惠,赈济之惠止救一时与一方之急,而究不能使家给人足,永无匮乏……

继而讨论汉代董仲舒、师丹、孔光、何武“限民名田”,北魏以至周、隋、唐代“均田”、“授亩”,元时郑介夫,特别是明臣丘浚“限田”之法,称:

为今之计,莫如渐次收买公田,……请嗣后纳监者令其捐田纳监,赎罪者令其以田赎罪。……民田既有限制,而官复收田公之于民,行之不过数十年,民皆有土可耕,有产足恃,猝遇荒歉,亦不肯轻去其乡,即加蠲赈,亦得均沾其惠。臣愚窃谓圣主仁民之政,无过于此。

为什么汉唐以来的限田之议、均田之制,皆议之而不果行,行之而不能久呢?盛安以为:

非独时势使然,乃当事者恶其不便而使然也。……限田之法一行,仕宦之家失之其所恃矣。乃将限田之法交与不便限田之人议之,无怪乎其不肯议行也。且限田国之大计也,或耻其论不由己出而力为阻挠,虽非私意,亦属忮心。又或以为千百年未经行之事,一旦举行,关系甚重,倘力持其说而行之,设有纷扰,得毋罪及首议之人,虽明知其善而又先畏其难,故议之而不果行也。

伏祈“圣明自有裁断”,排除干扰,“以立圣朝养民之大法”:

我皇上御极以来,于养民惠下之政,凡耳目所及,心思所到,无不次第举行矣。乃限田之法,实王道之大端,而自汉、唐、宋、元以来终未克举行者,将毋天心之有待于皇上也。

朱批:“大学士等议奏”。'6'直隶总督高斌遵旨覆奏:

查限田之说……其言似乎近理,而其意固亦美矣,但未尝详察而切究之也。夫直省之广,地土之高下肥硗,风俗之奢检勤惰,生民万有不齐。而欲以数条科则限之以制,将欲其均之而适有不均之叹,此事势之显然而易见者。

至于世风不古、民俗浇漓,……是限田之说一行,贫民且未必能即受均田之益,而富民之扰累,吏治之纷繁,其不便且有不可胜言之处。

明白指陈“世风不古、民俗浇漓”,今日情势已不适宜恢复古制。'7'

这样的一些议论,自然涉及传统政治理念的若干基本问题,即在儒家而言,一方面是积极入世用世的,另一方面却隐含有“悲观”、“幽暗”的一面。在社会上,对所谓“贫富不均”、“生民万有不齐”一类的问题,并无力铲除;'8'在政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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