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部分(第4/4 页)
接过两次罚单了,你这是第三次。我
实在火得很,但是你只是个执行者,跟你发怒没什么意义。
“您请这边凉椅上坐坐,”我领他到池塘边,“我给你们秩序局去过两次拒缴
的信,我给您再念一遍就是。您等等。”
警察先生摘下帽子,就在一丛紫色堇旁坐下。他身后的池塘已经抽干,尚未注
入清水,黑油油的烂泥巴上飞着细手细脚的蚊子。
“第一次,我行驶时速十七公里,超七公里;第二次,十五公里,超五公里。
拒缴理由是这么写的——”
警察饶有兴味地仰头看着我念:
第一,镇内行驶时速限制一般是三十公里,在这个路口突然变成十公
里,而在路口前又无任何具体障碍(譬如路突)警告驾驶人时速改变。
第二,路口的标志事实上只写着“步行速度”,并未注明“十公里速
限”。
第三,即使注明了十公里速限,汽车内时速仪上最低刻度是二十公里,
也就是说,二十公里以下的速度己无仪表显示。驾驶人如我,无从知晓所
行速度属十七或十五或十三公里。
第四,在前三种情况之下,要求驾驶人为三公里、五公里之超速而罚
款,实在荒谬、荒诞!
本人平常乃一循规蹈矩之市民,但衡量此不合理(虽然合法)的处罚,
决定采取甘地和梭罗的“不合作主义”,拒缴罚金。
署名:龙应台
“怎么样?”我问,“您的速仪上有十公里的刻度吗?”
警察用手背挡着耀眼的阳光,摇摇头。
“那您怎么能知道自己开的是十三公里还是十公里呢?”
“凭感觉嘛!”
我哈哈大笑,“这种感觉,您有,我没有。所以您是警察,我不是。”
在他身边坐下,“感觉,不能作为法律的依据吧?”
“不管您同不同意,法就是法呀!”他说着,重新戴上帽子,“天竺葵开得很
好!”
“粉红色的最漂亮!”我也站起来,准备送客,“可是法总得合理吧?!不合
理的就是恶法,不是吗?”我觉得自己义正辞严,理直气壮。
他很礼貌地和我握手,“您知道,”清清喉咙,“这样一来,您的罚金会变得
更重;下个单子来,就是四十马克,再不缴,就是六十马克——三张罚单就变成一
百八了!”
他的后脚跟踩到了一只垂下来的天竺葵,我的心一痛;高涨的公民道德勇气也
受到了打击:“吔,别别别只谈罚款,总有人要对我的抗议提出解释吧?!”
他已经走到了篱笆外边,挥挥手:
“您不会赢的,相信我!”
“恶法非法,”我倚在栏杆上伸出半个身子,大声地对着他的背影,“恶法非
法,您懂这个道理吗?”
再见!再见!
我压根儿不想再见到任何秩序局的人。你如果问我中国人和德国人有什么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