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部分(第2/4 页)
委会办公厅公章的人民来访接办单,前去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室,可院长们办公的地方被铁栏门隔断,上面有一张告示:要找院长需院办公室安排。
我按了按标有院办公室按纽的电子对讲器,里面问我是哪里,我说:“我是原江拖的,市人大有个单子需交给院长。”
“这不符合程序。”里面说。
“人大的交待会不符合程序呀?”我有些犯疑。
“人大就不会违反程序呀?”
“那院长在不在咯。”我问
“在开会。”
“这张单子是注明了时效的,能不能先收下来。”
里面这才开了门,留下了材料。我知道院长是不容易见到的了,心里有一种不踏实感。
七月十九日,我在市机械局找到徐主任。徐说:“现在局里很忙,搁下来了,这件事很棘手,主要是江拖已经不存在了,如果是当时找到局里就好办了。”
“当时也不知道江拖归市机械局管,以为江拖是地市级单位,机械局仅为县团级,后来市政府也把材料转到了机械局,局里也没有办成。”
“局里对江拖是行业管理,老一批人就晓得,这件事以前在局里没有办成,我就不知道了,那时我还不在这里,现在可能还会耽误一下,不过我会去给你催催。”
“不要紧,这十来年都过来了,也不在乎现在这一点时间。”
二十日,在中院找到一位叫刘东的院办人员,在他的抽屉里找到了我的材料,他叫我再过一个星期来看看。
七月二十六日,刘说已经给了院长。八月三日,刘说院长已经批给了院纪检,院长批下去的,纪检是会办理的。
东检复议维决定 市局安排找唐谈
二○○一年八月六日,我接到东湖区检察院的电话,说结果已经出来,让我去一趟。
我估计不会有什么变化,心事重重地来到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在控申科拿到了一张《东检申复议(2001)第01号决定书》,果然是: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复议决定书
东检申复议(2001)第1号
秦付根:
经本院复议认为:魏群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无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郭岚、吴卫兵无滥用职权的行为,本院不立案的决定是正确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维持《东检法不立字(2001)第06号不立案决定书》的决定。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章)
二○○一年八月二日
拿到这份决定书,我思考了很久,对于那份《东检法不立字(2001)第06号决定书》,我根本就没有看过;那张《东检法不立字(2001)01号不立案通知书》,还是经过本人再三要求和其他检察官的提示,晏检察官才勉强简单地写了一张给了我;就拿《东检申复议(2001)第01号复议决定书》来说,也没有实质性回答为什么是这样的结论。
经过深思熟虑,我于八月九日向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请求对〈东检申复议(2001)第01号决定书〉复议的申诉》。提出:
既然无枉法裁判的行为,那如何又会有枉法裁定的结果?这样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为什么不能正确的面对?魏群为何至今拿不出所谓“有关法律”的条文,严肃的国家法律能被蒙混得了吗?魏在明知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意作出了违背法律的枉法裁定,这能说不是故意?郭岚、吴卫兵在已知时间紧迫的前提下,反责怪我提出的再审申请,弄得其为难,不顾本人的苦苦请求,一再故意抵触中院的明文指示及东湖区法院院长的明确批示,执意贻误办案,玩忽职守,终造成严重后果,给本人的损害苦不堪言,而今一句回避的话就能一了百了?这叫人如何信服?
特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主持公道,依法慎重予以复议。
八月十三日,市机械局徐主任对我说:“我们张书记已准备亲自跟你谈谈,是你认识的,对你也蛮熟悉,现在正在开会,你过两天再来一下。”
局里还会有个姓张的书记认识我?
我怎样也想不起来,既是局领导找我谈话,应该是好事,否则完全可以让下面的人来打发我,转而又想,如果真是好事的话,徐主任应该有所显露,反正不久就会知道。
这个张书记也真难找,我以后多次来局里,也没有碰到。
八月三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