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部分(第3/4 页)
空白的手写单子来说:“我只能跟你另写一张,那份我们打印的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是不能给你的。”
“那我知道你写的是不是跟上面的一样呢?能不能把打印的那份给我看看?”
“那份不好给你看,你要我也只能另外再写个通知书给你。”可她却又老半天填写不出个名堂来,便推说过几天再给我。
我又来到隔壁的东湖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的李主任也说不能以书面形式答复我,说法院有这样的规定,可以用口头方式答复,口头答复为不予赔偿。说这是院里开会所作的决定,要纪检跟我这样讲的。
“你们对原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查得怎样?”我说。
“没,还没有查。”李主任被问住了,显得有些尴尬。
“你们能不能确认?”我直接了当地问。
李半天才回过头神来,干脆说:“我们无法确认。”
“那对不起,既然你们不肯书面回复,对违法办案问题又不去查,我只好用笔纪录下来”
“可以。”
他又跟我解释说:“有赔偿就有对违法违纪的追究,这句话是连环语。”
我认真作了原话的笔记,当场请他逐字作了核对,有什么办法呢,虽然这样做了,也不会可靠,但是不给书面回复,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这时,监察室的另一位人员凑过来说:“这是院里领导讨论的意见,再说《国家赔偿法》对法院民事裁定错误也没有具体的赔偿规定。”
“这不仅仅是裁定错误的问题,而是枉法裁定,玩忽职守,故意延误办案的问题。”我强调了问题的严重性。
“我们是根据院里的讨论答复你的,现在也已经到了三个月,你可以上中院去申诉了。”李主任赶快推脱。
由于按照《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必须先要得到法院对违法违纪的确认,而东湖区法院已经明确表示不能够确认,我现在只有向上级法院提出要求得到确认的申诉。
我把材料的标题进行了修改,为《对东湖区法院有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枉法裁定、故意贻误办案,本人要求确认和追究的申诉》。材料加进了“有关审判人员的渎职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表明了案件的严重性,暂时没有写上要求赔偿的事项,于六月二十二日交给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附上了有关的材料。
六月二十五日,我来到市机械局办公室。徐主任说:“局长正在看你的材料,如果没有补偿工资和续办社保的事项就好办了,现在江拖又不存在,这笔钱很难出。”
“养老保险不解决,我个人哪有办法交得起,在法院打官司,我连起诉费都是借来的,如果你们连这样一项都解决不了的话,那还又有什么用嘛?”我很为不满。
徐主任答应会帮我说说。
六月二十七日,我再补充了一些材料给徐主任。徐看了我原给东湖区法院的《有关询问情况的详细说明》,说:“你的命也真苦,你到法院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做法是对的,可法院竟会连庭都不给你开,你来局里已经是好多次了,也是没有办法才来的,我会把这些材料归到一起交给局长,帮你多催催。”
我很是感动,对他表示感谢。
六月二十九日,我来到中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一位女负责人推辞说:“现在法院都签订了责任制,各院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都由各院自己处理,我们中院不可能下去查,你把材料交到我们这里来,我们还是要转下去,东湖区法院不处理我们也没有办法。”
我据理力争,无济于事,又见材料上已批了个“转东湖纪检”字样,便一气之下把材料拿了回来。
七月三日,我在东湖区检察院拿到了一张手工填写的《东检法字(2001)01号通知书》,内容只有简单的几句话:
人民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
东检法不立(2001)01号
秦付根:
你控告郭岚等三人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举报人东湖法院郭岚、魏群、吴卫兵在办理江拖劳动争议一案,不具有民事枉法裁判行为,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如果不服,可向本院申请复议。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章)
二○○一年七月一日
这样的决定何以服人?
陈词激昂求复议 人大转办中院理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