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第4/4 页)
《湖南农*动考察报告》)毛泽东当年调查湖南农村的这个特点到1949年前后仍旧存在。情形与大革命时长沙相较,有过之而无不及。
根据前表,贫农人口为39%,雇农为10%。“其他”13%中,多为手工工人、小商贩、担脚的和根本无职业的赤贫户等,因此雇农和赤贫户在农村中实占人口20%左右。全省贫雇农赤贫户总数在60%以上,或达70%。因为在土地和人口最集中的地区,贫雇农赤贫户特别多,如滨湖垸田中佃农一般占90%以上,如将此平均算入,全省贫雇农赤贫总数就不止于前表的62%。广大的贫农占有土地是极少的,只有7%(华北调查是19%,湖北20%)。雇农赤贫“既无土地,又无资金”。
造成贫雇农赤贫特别多的原因,自然是封建剥削厉害,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历年天灾人祸所致。抗战后,中农下降为贫雇农,贫农下降为赤贫者,显然日益增多。据国民党湖南省政府统计,自1937年至1945年,湖南壮丁被国民党政府征调者,约178万余人,其中虽有部分逃回,但总数还是惊人的。抗战后几年因灾荒不断,离村人口也日多;同时农村人口死亡率很大,这些农村减少的大量人口,自然主要都是贫雇农。因此前表贫雇农赤贫统计仍在60%以上,也可以说明中农下降为贫雇农的日益增长趋势。
贫雇农既不能靠耕作糊口,便多另求生活,所谓作田只是“赚间屋住、留个窝窠”而已。他们补助生活的办法多从事副业生产,学习手艺(泥木匠等),打零工、长工、担脚、抬轿、作土种菜等。女人也尽量纺纱续麻挖野菜,以资补助。但因战争损毁、交通断绝等原因,副业及手工业都很难维持,因此贫雇农一般无法保持最低的生活,有的逃亡觅食,有的往城市求生,有的只能在饥饿疾病中走向死亡。
封建剥削异常残酷
湖南农村的第三个特点,是封建剥削异常残酷。开国大土改前,有些人说,湖南地主的剥削不如北方重,这是根本不对的。
南方各省的租佃制度,历来比北方发达。据抗战前调查,佃农与半佃农合占全体农民的比例,北方10省为40%,南方12省占70%;湖南为77%。湖南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租佃关系上,地主掌握的土地绝大部分是出租的。这种租佃形式的剥削,表面似乎比华北某些劳役形式文明些,而实际上更厉害、更残酷。最突出的便是野蛮的押租制度,这在北方一般少见。湖南除了湘南及湘西少数地区外,押租制度普遍存在。
押租是佃户对地主除地租外的一种额外负担。表面上,押租是佃农在租佃土地之前交给地主地租的保证金,本质上,却是佃农给地主卖身的保证金。没有这笔保证金,佃户就没有资格列入地主的农奴队伍。地主利用押金,更便于垄断土地、积累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来束缚农民。许多农民都是在交押金的时候背了债,长期甚至永远还不清。押金的数量,最普通的与一年租额相等,叫做“平批平租”(批即押金),但也还有所谓“重批轻租”、“轻�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