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部分(第2/4 页)
组织者、发动者或同谋者之资格,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在以对美国、菲律宾、英联邦、荷兰及泰国发动非法的武装冲突并非法地命令或纵容攻击这些国家的领土、船只及飞机的方法,去杀害和谋杀这些国家武装部队的成员和被攻击地点的平民,而这些国家与日本原系处于和平状态的。
对被告们控诉的五十五项罪状(3)
这种攻击之所以非法是由于它违反了1907年10月18日签订的海牙第三公约第一条关于战争开始的规定。本罪状中列名的每一被告对于违反或藐视该约的行为和后果都负有责任。
罪状三十八被告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贺屋、木户、木村、松冈、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岛田、铃木、东乡、东条,在……期间内,曾以……之资格,参加制定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在以……的方法,去杀害和谋杀……(注:加“……”处系重复罪状三十七中之词句,因而从略。以下同此)。
这种攻击之所以非法,是由于它违反了1908年11月30日美日两国关于远东政策的换文(第二条及第三条),1921年12月13日英、法、日、美签订的“关于太平洋区岛屿属地及领地的条约”(第一条),以及1928年8月27日英、美、日、德、法、比、波、捷等十五国所签订并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四十八国)所加入的“巴黎非战公约”,亦称“白利安—凯洛格公约”(第一条及第二条)。本罪状中列名的每一被告对于违反或藐视这些条约或其中任何条款的行为和后果都负有责任。本项罪状所控告的犯罪内容实质几乎与前一项(罪状第三十七项)所控告的相同。不相同之处只是两项中所指责的被告们所违反的条约不同和本项中列名的被告多了一名松冈洋右而已。
罪状三十九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并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7日上午7时55分(珍珠港时间)攻击那时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的美国之夏威夷领土珍珠港的船只,非法杀害季德海军上将和其他美国海陆军人员约四千人,以及姓名和确数现在尚未查明之平民若干人。
罪状四十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并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8日上午零时25分(新加坡时间)攻击那些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之英联邦的吉连丹新高打之领土及飞机,非法杀害姓名和确数现在尚未查明之英联邦武装部队成员若干人。
罪状四十一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8日上午8时(香港时间)攻击那时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之英联邦香港的领土,船只及飞机,非法杀害姓名和确数现在尚未查明之英联邦武装部队成员若干人。
罪状四十二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8日上午三时(上海时间)攻击那时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之英联邦的停泊在上海的船只“海燕号”,非法杀害姓名现在尚未查清的英联邦海军成员三名。
罪状四十三罪状三十八中列名之各被告,在罪状三十七及三十八所述之情形下,曾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于1941年12月8日上午十时(马尼拉时间)攻击那些同日本尚保持和平关系之菲律宾的领土达佛,非法杀害姓名和确数现在尚未查明的美国武装部队成员及菲律宾武装部队成员和菲律宾平民若干人。
罪状四十四全体被告及其他人等多名,在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内,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之资格,曾参加制定或执行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其目的在图谋和容许大规模地在陆地或海上屠杀敌国的战争俘虏、放下武器的军人、占领区内的平民以及被击毁船只的船员,妄图以这种残酷手段取得他们当时进行的非法战争之胜利。
南京大屠杀罪状
罪状四十五被告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板垣、贺屋、木户、松井、武藤、铃木、梅津,在1937年12月12日及以后,曾违反罪状三十八中所提到的条约款项,非法命令、驱使及容许日本武装部队攻击南京市并实行违反国际法之屠杀,非法杀害数以万计之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的中国军人,其姓名及确数现在尚未查清。
罪状四十六罪状四十五中列名之各被告,在1938年10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