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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的——因为它无形中引入了一个前提:社会中每个(至少是绝大部分)男女都是获得婚配的,而这一点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并不能得到有力的证实。要是这一暗中引入的前提果真成立,那真是“内无怨女,外无旷夫”的太平盛世;而只要社会上有怨女旷夫存在,那就为在相当范围内实施一夫多妻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要弄清中国古代怨旷存在的程度是困难的。历史既不能重演,我们就很难指望获得类似现代人口普查那样的古代资料,因而很难确切得知古代不婚男女人数及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但定量统计虽不可得,却仍可从侧面求得一些定性的估计。最明显的一点是:怨旷,几千年来始终是中国政治家、经济学家和文学家的重要话题之一。《盐铁论》卷六有一段很值得注意的话,出于“贤良”——从各地召至京城的“民意代表”之口:
古者夫妇之好,一男一女而成家室之道。及后士一妾,大夫二,诸侯有侄娣九女而已。今诸侯百数,卿大夫十数,中者侍御,富者盈室。是以女或旷怨失时,男或放死无匹。
这里“贤良”认为一夫一妻本是人类原初的婚姻方式,这种说法是儒家的传统论调——他们喜欢将远古时代描绘成无限美好的太平盛世,而这种盛世的标志之一就是所谓“内无怨女,外无旷夫”(例如孟子向齐宣王描述的周朝先王治下的盛世就是如此)。而一夫多妻现象则被说成是后起的,由此造成了“女或旷怨失时,男或放死无匹”的结果。但是儒家之呼吁要让天下男女及时获得婚姻(参见下节),消除怨旷,政府之经常宣布措施以“恤怨旷”,文人之时常写诗文以“悯怨旷”,等等,恰好反映出怨旷在古代中国社会中长期存在。古代中国人并不像今天人们想当然的那样人人都有获得匹偶的机会(即使在今天,中国仍有大量人群因条件所限而得不到及时婚姻)。正如许多其他生物群体一样,并不是每个个体都能获得繁殖自己后代的机会,有许多个体也许终身不能一亲异性。比如,古代中国社会中,哪怕仅是小康之家,也会蓄有僮仆丫环,这些僮仆丫环是社会上人数相当大的一个阶层,他们中的许多人很可能是没有机会结婚的。《红楼梦》里描述了宁、荣二府上下几百男女,时间延续了许多年,但只提到了很少几个上了年纪的高等仆妇有家室。
中国古代之多妻:概念与实质(2)
认为一夫多妻不可能广泛实施的另一个重要论据是:妻妾多了就会养不起,因而只有富人才能多妻,而富人是极少数。这个论据同样难以成立。就平民而言,夫妻二人都是劳动力,若又有妾,妾同样是劳动力,纳妾不仅不一定加重、有时甚至还可以减轻经济负担。再说“富人”也缺乏确切的定义,亿万富翁和小康之家,在赤贫者看来都是富人。吕思勉曾举《韩非子·内储说下》中如下一则以证古代中国平民纳妾也很普遍:
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
可见买妾也并不是只有巨富之人才办得到。《孟子》中所说“齐人有一妻一妾”的故事中,那“齐人”干脆就是个穷人,但他也有妾。
还有一些学者通过考察古代对妻、妾或女性配偶的不同称呼、她们法律地位的异同、她们在家庭中地位的高低等情况,指出正妻与其余女性配偶的区别。这对于婚姻制度的社会学研究来说当然有其价值,但如果据此就断言古代中国也是实行一夫一妻制或一夫一妻制有“天经地义”的地位,那就混淆了概念。人类学家之言一夫一妻(monogamy)或一夫多妻(polygyny),是指一个男性的合法女性配偶,这样的配偶不能同时再和别的男性保持合法的性关系,如此种配偶超过一个,即谓之一夫多妻。这里注意的是问题的实质,至于诸女的名分地位之类的异同,在我们所讨论的问题中并不重要。
还有一些朝代的法律对纳妾数量作过若干限制,但这些限制同样不能说明问题的实质。因为它们首先承认了纳妾的合法性,只是规定数量不可过多而已,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人类学意义上的一夫多妻;其次这些数量规定通常徒具空文,上层社会根本无需遵守[3]。文人们风流自命,纳“小星”,富人纳侧室,娶“外宅”,收“通房丫头”,乃至姨太太成群,都是古代司空见惯之事,直到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仍然如此。
再看西方人类学理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不无启发。在西方学者那里,婚姻制度的产生及确立总是与人类历史上有无杂交时代(大群男女相互保持随意的性关系)这一问题联系在一起。他们大体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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