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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的政治委员王凤鸣,把这些关系到人命的大事,完全推托在一个来历不明的暗害分子王须仁的身上,任其胡作乱为;对于该地区的忠实的干部,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干部(如王文彬、张如、马霄鹏等),则勒逼口供,故意陷害。这恰恰是中了暗害分子的诡计。
3、军队领导者与地方党负责人之间,缺少政治原则的团结,甚至因为工作关系,没有明确了解,而造成彼此的不满,又不以党的方式提出解决;因此暗害分子也就利用这种空隙来进行其挑拨离间,进行暗害的阴谋。军队政委代替了和包办了地方党的锄奸工作,不信任当地党的组织,超越党的组织系统,任意妄为,是完全帮助了敌人削弱了革命的力量。
4、同时必须指出:湖西事件发生后,区党委和四支队始终没有向上级的山东分局与一一五师报告,这是极不允许的现象;而山东分局和一一五师在接到通知后,没有即时采取直接步骤,去解决这次事件,因而不能使这一事件立即停止扩大,也是使党受到损失的一个原因。这种处理迟缓的基本原因,是由于对自己的忠实干部信心不够,对反革命的陷害手段估计不足。
(四)对于这一事件的善后办法,中央有下列决定:
1、四支队政委王凤鸣,受暗害分子利用,竟然假冒中央名义,乱杀胡为,既不报告分局又不接受一一五师的制止,应即撤销工作,开除党籍,送交军法处判处徒刑。白子明受王凤鸣威胁,随声附和,应撤销工作,由正式党员降为候补党员。
2、彻底调查登记并审查此次被杀诸人,对于真托匪和暗害分子,应公布其罪状;对于无辜牺牲者,应在党内刊物上公布他们是被托派及暗害分子陷害的无辜牺牲者,并在党内召开可能范围的追悼会,以示昭雪。
3、对于被难者的家属的处理:第一,分别派人安慰抚恤。第二,关于处罚王凤鸣白子明的决定,应通知各被难家属并公布。第三,公布被难烈士之文件,应送给被难者家属阅读;召开被难烈士之追悼会,应请其家属参加。
4、对于被诬同志,因严刑拷打而表示自首这,基本上应当原谅他们的幼稚,不能当成党内叛徒看待,不能一律开除党籍;应按情节的轻重,给以分别适当的处分。估计到他们在湖西信仰已经失掉,应调到别处担任工作。
5、在湖西党内应进行有计划有系统地审查干部,清洗内奸分子,保证党内的巩固。首先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掌握在经过考验的可靠的党员手里。但严防以籍此大批清洗或造成清洗运动,引起党内的不安现象;更不能把一时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犯了错误的同志,看成反革命内奸分子。
6、中央责成山东分局,将此事件的经验教训,根据此决定写成简明的党内文件教育全党;并责成分局派专人去解决上述诸问题。抽派之人应向党内及被难家属申明,接受中央和分局命令来处理善后问题。中央这一决定希望全党传达讨论。在传达讨论时,要反对左右两种倾向,一方面要反对右的麻木不仁,忽视反敌探奸细及暗害分子的斗争,另方面要反对左的扩大反革命的力量,引起自己的惊慌失措,这四种倾向都是有害的。 。 想看书来
8、郭影秋同志给中共中央组织部的信
江震同志请转中央组织部:
关于湖西(当时为区党委属原山东分局)锄奸事件错误,经中央一再认真严肃处理,对错误性质已经作出结论,对错误负责人已经进行处理,对死难烈士已进行了审查并追认为烈士,对死难烈士家属已进行了解释、慰问并予以适当照顾,党内外意见已经平息,湖西区的党员、干部及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也继续发挥了对人民革命及建设事业应有的作用,问题已基本结束。但由于湖西党组织一再变动,个别问题还未作最后处理。我个人认为有将先后处理经过及现存问题向中央反映的必要,特作简要报告,供中央继续审查处理的参考:
(一)对湖西锄奸事件错误先后处理经过:
(*同志批:对这个问题,中央既已有明确决议,就应该说,在政治上已经解决了,对历史的责任等等问题,不再提。)
湖西锄奸事件发生在一九三九年八、九月间,同年十二月中旬,中央派罗荣桓同志到达湖西,对锄奸事件错误作了紧急处理,对被捕而未杀的同志无条件释放,重新调整了区党委组织,以后数年间又进行了下列处理:
(1)一九四○年四月间,山东分局刘居英同志(分局锄奸部长)带领工作组,到达湖西地区检查锄奸事件情况(居英同志在湖西停留四十五天,未在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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