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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抗日根据地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日寇,汉奸看到共产党搞“肃托” , 自己人杀自己人,拍手称快,演戏庆祝“肃托”是他们的胜利,希望共产党把“肃托”继续搞下去。同时,乘此机会加紧“扫荡”,安设了一些新的据点,破坏我们的抗日根据地,逼使我们丢弃了一些地方。在国民党和汉奸的煽动下,组织杆子会,向我部队进攻,残杀我地方干部。
总之,由于“肃托”,破坏了我党领导苏鲁豫边区抗战的大好形势,我党领导的抗日力量大伤元气。我们的抗日根据地缩小了。有些刚开辟的地区,由于主要领导人被扑被杀,武装力量被改编,无法立足而垮台。有些地方,则被国民党顽固派抢占了去。在我边区内,造成了他们的许多“地盘”。我湖西抗日根据地,在以后数年之内,在敌伪顽夹攻之下,一直处于十分艰难的环境之中,很长时间没能扭转过来。
湖西“肃托事件”的处理,经过了一个极其曲折、极其复杂的过程。为处理这一事件,一九四O年六月山东分局发出《总结第五区党委肃托斗争的训令》,一九四一年二月党中央向全党发出《关于湖西边区锄奸错误的决定》。后来又在陈云同志的主持下,组成五人小组,进行了专门的讨论和处理。一九四五年湖西地委根据中央指示又作了“再次的检讨和处理”。现将处理结果综述于后。
1、中央指出,湖西严肃托事件”是“严重的政治错误”,是“在暗害分子王须仁的阴谋之下,采取非刑拷打、指名问供,有供即扑等手段;其结果不仅造成乱打乱杀的恐怖,而上使湖西党、政、军、民的工作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失。”要求全党“在残酷和紧张的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面前”,引起严重警惕。
2、对王须仁,王宏鸣、白子明的处理。对王须仁,一九三九年底罗荣桓在湖西进行紧急处理后,即将王须仁押走。一九四O年春,在去一一五师途中,王须仁畏罪自杀于费县白彦村。对王宏鸣,中央在决定中指出:王宏鸣受暗害分子王须仁利用,假冒中央名义,乱杀乱为,既不报告分局,又不接受分局及一一五师的制止;,应即撤销工作,开除党籍,送交军事法庭判处徒刑。王宏鸣得此消息后逃跑,叛变投敌,在汉奸郝鹏举部为日伪效劳,成了真正的民族败类。对白子明,中央在决定中指出,应撤销其工作,由正式党员降为候补党员。此后不久,即调离湖西地区,另行分配了工作。
3、对于在事件中被诬陷而无辜牺牲的同志,一律追认为烈士。山东分局再次派员来湖西进行处理时,以受*中央委派之名,向烈士家属进行了抚恤和慰问,并在单东南辛羊周门斤了追悼大会,请被难烈士家属参加,印发告烈士家属书和告群众书,着重指出了托匪“借刀杀人”的罪行。党内外反映均好。
4、对在事件中因受累被扑在酷刑下被逼呐队参加托派(或供出别人)而又尚未被杀害的大批同志,在山东分局的调查报告和随后发出的《训令》中,认为这是“自首”、“变节”、“叛变”行为,分别给予永远开除党籍、开除党籍、停止关系、最后严重警告、严重瞥告、警告等处分。党中央在《决定》和以后有关指示中,一再指出,应当强调“肃托”主持者的责任,不应把我们自己的审讯机关与敌人的法庭相提并论,应当原谅这些同志的“幼稚”,不应看作叛变行为。四一年秋在具体处理时,由于强调分局训令与中央决定精神的一致性,上述处分虽有些减轻,但仍然过重,许多同志有意见。直到一九四五年党的“七大”以后,湖西地委才根据中央五人小组的指示精神,对上述处分分别予以撤销、取消和停止。
5、中央在决定中明确指示,要进行“彻底调查”,如果发现在被杀者中确有托派分子及暗害分子,则应公布其罪状。四一年秋分局派员来湖西处理时,则宣布魏定远、 曹广善、朱华、朱新民、王天章、单子英、牛籍庵七人为“真托匪”,其余被杀者均为好同志。从此,这七人的问题就定了案,在以后各次“再处理”中,都没有提到这七个人的问题。
5、郭影秋怀念罗荣桓
四围敌垒不闻鸡,雪拥南阳急马蹄。
惠及死人肉白骨,至今歌颂满湖西。
这首诗,是曾于抗日战争在山东微山湖地区工作的郭影秋所作,怀念罗荣桓以快刀斩乱麻的工作作风,纠正湖西“肃托”冤案,救出了500多名干部。
1939年10月,八路军一一五师政委罗荣桓和代师长陈光,正率领一些参谋人员和两个连队由鲁中向鲁南转移。这时,罗荣桓接到了八路军冀鲁豫支队杨得志及苏鲁豫支队彭明志发来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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