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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
的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末我
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
就不是自由的了。
当然,这要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数之中;假
如它在这里面也不存在的话,那末无论你赞成哪一边,总归
是不再有自由可言的。
前面在说明人们在公共讨论中是怎样以个别的意志代
替公意的时候,我已经充分指出了预防这种流弊的实际方法;
后面我还要再加以论述。至于可以宣告这种意志的投票比
例数,我也已经给出了测定它所应根据的各种原则。一票之
差可以破坏双方相等,一票反对也可以破坏全体一致。然而
介乎全体一致与双方相等之间的,却还有许多种数字不等的
分配,而对于其中的每一种,我们都可以按照政治体的情况
与需要来确定这个数字。
有两条普遍的准则可供我们规定这一比率:一条是,讨
论愈是重大,则通过的意见也就愈应当接近于全体一致;另
一条是,所涉及的事情愈是需要迅速解决,则所规定的双方
票额之差也就愈应该缩小,在必须马上做出决定的讨论中,只
要有一票的多数就够了。这两条准则中的前一条似乎更切合
于法律,而后一条则似乎更切合于时务。但无论如何,都必
须依靠两者的结合才能确定我们可以宣布其为多数的最好的
比率。
第三章 论选举
关于君主与行政官的选举,——我已经说过它是复合
的行为——也有两种途经可以进行,即选定与抽签。这两种
中的每一种,都曾在各个不同的共和国里使用过;而且至今
在选举威尼斯大公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两者的非常复杂的
揉合。孟德斯鸠说:“以抽签来进行选举,乃是民主制的本
性。”我同意这种说法,但为什么是这样的呢?孟德斯鸠接着
说:“抽签是一种不会伤害任何人的选举方式;它使每个公民
都能有一种为祖国而服务的合理愿望。”这就不成为理由了。
如果我们能注意到选举首领乃是政府的一种职能,而并
不是主权的一种职能,那末我们就可以看出为什么抽签的办
法最具有民主制的性质;因为在民主制那里,行政机构的行
为愈少,则行政机构也就愈好。
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之下,行政职位并不是一种便宜,而
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人们无法公平地把它加给这一个人,而
不加给另一个人。唯有法律才能把这种负担加给中签的人。因
为抽签时,人人的条件都是相等的,而且选择也并不取决于
任何人的意志,所以就绝不会有任何个人的作用能改变法律
的普遍性。
在贵族制之下,是由君主来选择君主的,是由政府自己
来保存自己的;正是在这里,用投票的方法才是非常合宜
的。威尼斯大公选举的例子,远不是推翻了这种区别,反倒
是证实了这种区别;那种杂揉的形式正适合于混合政府。因
为把威尼斯政府认为是一种真正的贵族制,本来就是一种错
误。如果说那里的人民在政府里根本没有份的话,那末那里
的贵族本身就是人民了。大量贫穷的巴拿波特是永远不会
接近任何行政职位的,而它那贵族也只是拥有“阁下”的空
头衔以及出席大会议的权利罢了。那个大会议的人数之多,
正和我们日内瓦的全体会议一样,其中最显赫的成员也并
不比我们的普通公民更有特权。的确,撇开两个共和国的极端
差异之点不谈,则日内瓦的市民恰好就相当于威尼斯的贵族,
我们的土著与居民就相当于威尼斯的citadins(公民)与人民,
我们的乡民则相当于威尼斯大陆的臣民。最后,无论人们是
以怎样的方式去考察那个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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