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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等等,这些权利政府总是煞费苦心地要全部保留给它自己
的成员。但是这些重要的题材需要另写一篇论文了,我无法
在本书里一一谈到。
第二章 论投票
从上一章可以看出,处理一般事物的方式就足以确切地
标明道德风尚的实际情况以及政治体的健康状态。在大会里
人们越是能和衷共济,也就是说人们的意见越是趋于全体一
致,则公意也就越占统治地位;反之,冗长的争论、意见分
歧和乱吵乱闹,也就宣告了个别利益之占上风和国家的衰微。
当国家的体制之中包括有两个或更多的等级的时
候,——例如罗马的贵族与平民,他们的争执即使是在共和
国最美好的时代里也经常扰乱着人民大会,——则上述这一
点似乎不太显著。然而这种例外多半只是外表的而不是真正
的;因为这时候由于政治共同体内在的缺陷,可以说是一国
之内有了两个国家。上述这一点对于这两者合起来说虽然不
是真确的,但对于它们每一个分别来说却是真确的。而且实
际上,即使是在最动荡的时代,但只要元老院不加干涉,人
民的投票总是进行的很平静的,并且总是按多数起来表决的;
公民们既然只有一种利益,人民便只有一种意志。
但循环到了另一个极端,也会出现全体一致。那就是当
公民全都沦于奴役状态,既不再有自由也不再有意志的时候。
这时候,恐怖和阿谀把投票变成为一片喧嚣;人们不再讨论
了,人们不是在赞颂就是在咒骂。罗马皇帝治下的元老院,其
表示意见的可耻方式便是如此。有时候它那做法又是谨慎得
荒诞出奇。塔西佗曾指出,在奥东的治下,元老们在争相
詈骂维梯留斯的时候,竟至同时嚷成一片可怕的喧哗,为的
是万一维梯留斯作了主子的话,他也无从知道他们每个人都
说了些什么话。
从这些不同的考虑里,便产生一些准则;我们应该依据
这些准则,按辩认公意的难易程度以及国家盛衰的情况,来
规定计算票数和排比不同意见的方式。
唯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
;那就是社会公约。因为政治的结合乃是全世界上最自愿
的行为;每一个人既然生来是自由的,并且是自己的主人,所
以任何别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之下,都不能不得他本人的认
可就役使他。断言奴隶的儿子生来就是奴隶,那就等于断言
他生来就不是人。
可是,如果在订立社会公约的时候出现了反对者的话,这
些人的反对也并不能使契约无效,那只不过是不许把这些人
包括在契约之内罢了;他们是公民中间的外邦人。但是在国
家成立以后,则居留就构成为同意;而居住在领土之内也就
是服从主权。
除去这一原始的契约而外,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
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但是人们会问:一
个人怎么能够是自由的,而又被迫要遵守并不是属于他自己
的那些意志呢?反对者怎么能够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为
他们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
我要回答说,这个问题的提法是错误的。公民是同意了
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违反他们的意愿而通过的法律,即
使是那些他们若胆敢违犯其中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
律。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为如此,他们
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
项法律时,他们向人民所提问的,精确地说,并不是人民究
竟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
意;而这个公意也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每个人在投票时都
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
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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