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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易的另一方黄金银行在交割当日市场金价低于远期价格时,不会因生产企业履行合同发生实际交割,而不能以市场价购买黄金的机会成本损失。因为,黄金银行从资本市场收回的本息足以支付黄金交割现款和央行利息。另一方面,黄金银行参与黄金远期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以既定的价格在未来购买黄金(事实上,黄金银行收购的黄金归还了央行的贷款),而是为了获得一笔现金流量,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获得可能超过黄金远期升水和利息的额外收益,同时还可获得企业为远期交易支付的交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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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黄金远期、期权和借贷(2)
4、远期交易的风险
第一、交易对象风险。交易的对象停止交易或不履行合同的风险。这种风险只能通过与信用可靠的黄金银行进行交易控制。
第二、交割风险。黄金生产企业在到期日因某种原因无法按合同规定的交易数量向黄金银行交售黄金,黄金银行将不得不在现货市场购买黄金归还中央银行的黄金贷款。因此,黄金银行通常只对企业年产量的60%以内的黄金做远期交易。
第三、金价上涨风险。如果金价上涨的幅度超过了远期交易溢价,企业将会产生不能以较高的市场价销售的机会成本。
二、黄金可延期交易
黄金可延期交易是为克服采用远期交易的不足,由黄金生产企业和黄金银行(商业银行)在央行支持下,通过金融工具创新,于90年代初产生的一种黄金价格风险管理工具,是企业与黄金银行签订的一种特殊的黄金远期交易合同。即远期交易到期日,如果市场价低于远期交易价,企业选择履行该合同;如果市场价高于远期交易价,企业选择不履行合同,直接在现货市场上销售,未履行的远期交易合同经双方修订后延期履行。修订的合同中规定的黄金交易价格在原合同价格(最初的合同价格为黄金远期价格)基础上确定。新修订的合同到期日时再按前面的程序操作。这种可不断修订、滚动的远期销售方式叫做“黄金可延期交易”。当然,这种合同并不能无限期的滚动下去。黄金银行和企业签订黄金可延期交易合同时要视企业的资源、可开采年限和信誉等规定滚动合同的最长期限,通常情况下为5年~15年。在黄金可延期交易期限内的最后到期日,合同价无论是高于还是低于现货市场价,企业都必须履行合同实际交割黄金。
黄金可延期交易的运作程序与远期交易基本相同。生产企业与黄金银行达成黄金可延期交易合同当日,企业向黄金银行支付议定的交易费。黄金银行以与企业达成的黄金可延期交易合同,并以自己的资产做抵押向央行贷款同等数量的黄金,在现货市场售出,所获得的现金在资本市场贷出。第一个到期日,如果市场金价低于合同价,企业不进行实际交割,重新修订合同,并支付黄金银行交易费。新修订合同中的金价为原合同价加到期当日的市场黄金远期交易升水。黄金银行在支付央行黄金贷款利息的同时与央行达成续借原数量的黄金合同,同时将从资本市场收回的本息(扣除支付央行的利息)继续在资本市场贷出。需要指出的是,此时黄金银行与中央银行达成的续借黄金合同,续借黄金的利率按续借当日的租借利率计,但计息的本金并非续借当日续借黄金的现货市价款,而是按黄金银行从资本市场收回的本息扣除已支付央行的利息后作为续借黄金的计息本金。实际上,黄金银行与中央银行达成的也是一种可延期归还黄金贷款的合同。只要企业尚未进行黄金实际交割,黄金银行只归还央行黄金贷款利息,不偿还本金。在滚动合同期内,修订合同的到期日,若协议金价仍低于市场价,则继续按这一程序操作,直至市场价低于合同金价或滚动合同的最后到期日,企业履行合同实际交割黄金。黄金银行(商业银行)从资本市场收回贷款本息,支付黄金交割现款,归还央行的黄金贷款本息。
黄金可延期交易中,企业必须定期支付黄金银行一定手续费,以弥补黄金银行签订合同发生的费用及持有黄金的风险。企业以极少的代价(支付商业银行交易费)不仅能够规避金价下跌风险,而且在金价上涨时也不会失去金价上涨的好处;商业银行获得了企业定期支付的手续费,还可能在资本市场运作时获得额外的溢价收益;中央银行获得了稳定的黄金租借利息。参加黄金可延期交易的三方共同收益,这是黄金可延期交易与其他套期保值手段的区别,也是黄金可延期交易的魅力之所在。
当然,企业从事黄金可延期交易也可能在最后一个到期日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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