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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此外,所有权不过是一种协议和人为的制度,因此人人能够随意处分他所有的东西。但是,人类主要的天然禀赋,生命和自由,则不能与此相提并论,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受,至于是否自己有权抛弃,这至少是值得怀疑的。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抛弃了生命,便完全消灭了自己的存在。因为任何物质财富都不能抵偿这两种东西,所以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的①。而且,纵使人们能象让与财产那样,把自由让与别人,但对子女们来说,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大的。子女们享受父亲的财产,只是由父亲的权利移转而来的;而自由乃是他们以人的资格从自然方面所获得的禀赋,父母没有任何权利剥夺他们这种天然禀赋。那么,为了建立奴隶制,就必须违犯自然,同样地,为了使这种权利永存下去,就必须变更自然。法学家们既郑重宣布了奴隶的孩子生下来就是奴隶,换句话说,他们也就肯定了人生下来就不是人②。
所以,我认为可以肯定:政府并不是从专制权力开始的。
专制权力只不过是政府腐化的结果,是政府的终极点,它使政府又返回到最强者的权力上,而最初政府的建立乃是对最强者的权力的补救方法。不但如此,即使政府是从专制权力
①卢梭在这一问题上,反驳了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的论点,他恢复了把出让自由视为犯罪行为的罗马法的真精神。
②卢梭在这里反驳了罗马法学家,同时也反驳了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自由是人的一种权利,并不象在罗马那样,仅只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这段文字,是十八世纪中为拥护自由而写出的最优美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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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的,由于这种权力,按它的性质来说就是不合法的,所以不能把它作为社会上的各种权利的基础,因之也不能把它作为人为的不平等的基础。
关于一切政府的基本契约的性质,本是尚待探讨的问题,但我们今天暂不深入研究。我只依照一般意见,把政治组织的建立视为人民和他们所选出的首领之间的一种真正的契约①,双方约定遵守其中规定的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他们结合的纽带。人民在一切社会关系上,既已把他们每个人的意志结合成为一个单一的意志,所以一切表现这个意志的条款,同时也就成为对于国家全体成员无不具有拘束力的根本法。
这些根本法之一并规定着负责监督执行其他各项法律的官员
①传统上,学者们把契约区分为结合契约与从属关系的契约。根据结合契约,参加契约的各个人组成公民社会;根据从属关系的契约,臣民依照一定的条件把他们的权利交付给他们之外的一个特定权威,这些条件就构成了根本法。
因此,法学家们就把君主立宪制度建立在法的基础上。
百科全书派,例如狄德罗,在“百科全书”的“政治权威”条目中曾采用了这种理论。霍布斯是唯一否认这种说法的人(参看本书第135页注①)。
卢梭在这里是站在百科全书派一面反对霍布斯的,也就是说,站在君主立宪制度一面,反对君主专制制度的。
但是,从这段文字的用语上,我们可以看出卢梭不久就有了更进一步的主张。
双重契约的理论是有矛盾的,因为它必然会导致君主和臣民分割主权的结果。霍布斯以他的天才已经了解到,人们断不能分割主权而不使国家受到危害。卢梭不久就采纳了霍布斯这种见解。
在以后的著作中,卢梭抛弃了从属关系的契约,但是他并不象霍布斯那样从契约中提出君主专制制度,他所提出的乃是民主制度。
本段开头一句话足以说明卢梭写本论文时,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尚未考虑成熟,但他已认为“一般意见”是不够妥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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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选任和权力。这种权力可以包括维持宪法所需要的一切职权,但不能涉及宪法的变更。此外,人们还规定了一些使法律和执行法律的官员受到尊重的有关荣誉的条款,并给他们本人一些特权以报偿他们为把国家管理好所需要从事的艰苦工作。在官员方面,他们则负有以下的义务:他们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行使所受托的权力,必须维护每个人能以安全地享受他所有的一切,而且必须在任何情形下都把公共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
在经验还没有证明,或者说在人类的知识还没有使人预见到这样一种宪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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