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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把臣民自己的一些财产留给他们的时候,他们还不得不把它当作一种恩惠来接受。暴君剥夺臣民,算是公正;暴君让臣民活着,算是施恩。
如果我们这样从权利出发来继续研究这些事实,我们就会发现专制政治的建立出于人民自愿之说,既无可靠的根据,也缺乏真实性。如果一种契约只拘束当事人的一方,一切义务都由一方来负担,他方毫无负担,而受损害的恰恰是负担
①可以和鲍胥爱的论点对比一下(“圣经中的政治”
,第3卷,第3节)
:“王权有如父权,慈爱是它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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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人①,那么,要证明这种契约的效力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极不合理的制度,即在今日的贤明善良的君主的制度,尤其是法兰西国王的制度,也远非如此。我们可以在他们颁布的敕令中许多地方看到这一点,特别是在167年用路易十四的名义并根据他的命令刊行的一部名著中,我们可以读到这样一段文字:因此,我们决不应当说君主可以不受他本国法律的支配,因为与此相反的命题乃是万民法上的一条真理,虽然这条真理有时为阿谀者所攻击,但贤明的国王总是象国家的保护神一样来保护这一真理。我们如果也象明智的柏拉图那样地说:一个王国的完美无缺的幸福在于臣民服从国王,国王服从法律,而法律是公正的,并且永远面向公众的幸福,那是多么更为合理啊②!
我不想停下笔来研究这一问题:自由既是人的一切能力中最崇卢梭在巴尔贝拉克著作里找到这段引文。巴尔贝拉克是赞成普芬道夫而反对霍布斯的,他主张国王本人也应服从国家的根本法。
高的能力,如果为了取媚于一个残暴的或疯狂的主人,竟毫无保留地抛弃他所有天赋中最宝贵的天赋,竟屈从主人的意旨去犯造物主禁止我们去犯的一切罪恶,这是不是使人类
①依霍布斯的说法,各个人和要组织文明社会的所有其他的人,订立一种契约,依据这种契约,他承诺把自由完全让与第三者(个人或团体)
,但以每个人都这样作为条件。这样,每个臣民都对主权者承担了义务,而主权者则不受契约的任何拘束。
②见“论法兰西王后对西班牙王国各邦的权利”
(1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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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天性堕落,把自己置于完全受本能支配的那些禽兽水平上?
甚至是不是对自己的存在的创造者的一种侮辱?这个崇高的造物主看到他的最美的创造物遭到毁灭应当比看到他的最美的创造物受到侮辱更为愤怒。如果人们愿意,我就不详细论述巴尔贝拉克的权威说法①。
巴尔贝拉克根据洛克的看法,曾直截了当地表明:任何人不能出卖自己的自由,竟使自己受专制权力的任意支配。他接着说道:因为出卖自由就等于出。。。。。。。。。。
卖自己的生命,而任何人都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我所要知。。。。。。。。。。。。。。。。。。。。
道的仅只是:不怕把自己贬低到这种程度的人们,有什么权利使他们的后裔也受同样的屈辱,并代替自己的后裔放弃那些并非由于他们的赐与而获得的幸福?对于一切理应享受这些幸福的人们来说,若是没有这些幸福,则生命本身就成为一种负担了。
普芬道夫说,人既可以根据协议与契约把自己的财产让与别人,同样也可以为了有利于某人而抛弃自己的自由。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拙劣的推理。因为,首先,我把财产让与别人以后,这项财产就变成完全与我无关的东西了,如果别人滥用它,也与我不相干;但是,人们要滥用我的自由,则不能与我无关,因为,我不能去冒那种使自己成为犯罪工具
①巴尔贝拉克由于一种不可思议的矛盾,既支持普芬道夫的主张(参看下面)
,又赞成洛克相反的意见(“政府论”第2篇,第4章,第23节)。
卢梭在这里所引用的巴尔贝拉克这段话,只见于1782年版本中。
在这一点上,卢梭完全接受洛克的理论。他可能已经在孟德斯鸠所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第15章,第2节)读到这样一句话:“如果说一个自由的人可以出卖自己的自由,那是一种欺人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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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危险,而又不使自己成为别人强迫我所犯罪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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