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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家庭中
触及公民,而在私人场所,个人不被骚扰的权利应当大于那些侵入者的言论自由权”。
这就是著名“FCC对太平洋基金电台”案,该案为广播电视台的内容制定了一个模糊的审查
标准:“按当时社区标准衡量来看、与性和排泄有关的、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内容”――姑
且称其为“下流与否标准”,其法理基础为“广播电视对私人空间独特的渗透性”。直到今天,
美国广播电视里的“beep”、人体敏感部位的马赛克、以及一些色情节目和广告只有在有线
电视或者深夜时段才能播出等现象,都与该判例有关。
如果说这个判决还只是试图保护未成年人“不被冒犯”,FCC和一些广电公司网络联手推出
的“家庭收看时段”,则和我们中国广电总局的“主旋律”心态有点异曲同工了。
70年代初的时候,美国许多人对遍布电视的暴力、色情节目已经牢骚满腹了,74年一个
8
岁的小女孩被她的朋友们给强奸了,而她的朋友们强奸她,据说是想“模仿电视里的镜头”。
这事激起了强烈民愤,国会做出反应,敦促
FCC加强管理。FCC则开始给各大广电公司“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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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工作”,说服他们将每晚
8至
9点的“黄金时段”定为没有任何暴力、色情内容的“家庭
收看时段”,以宣扬“主旋律”。
可惜,虽然一部分美国人对于“主旋律”情有独衷,另一部分人则“吾爱主旋律,吾更爱自由”。
拿“家庭收看时段”来说,1975年才开始实施,1977年就被法官弗古森宣判无效――他甚
至都没有援引第一修正案,只是指出该行政命令在程序上的漏洞:FCC私下里给三大广电
公司“做工作”,没有经过广泛的公众听证和合理的立法程序。
便是对“下流与否标准”,也是民怨不断。很多人攻击它侵犯言论自由,剥夺公众选择的权利,
认为广播电视“独特的渗透性”根本经不起深入的推敲,用同样的法理甚至可以为报刊书籍方
面“危险的审查制度”辩护。同时,时不时就有电视台或者电台将
FCC告上法庭。1994年
“FCC对特纳”的案例中,法官判决“下流与否标准”不适用有线电视。1996年,国会通过“通
讯分寸法”,试图限制网络上的下流语言,但是
1997年“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对里诺”的判例
中,法官认定“独特渗透性”的法理基础不适于网络世界,从而宣判“通讯分寸法”违宪。
FCC当然不甘心于节节败退――毕竟,它左边是那些要求更大自由的公众,右边则是那些
抱怨电视内容太糜烂的公众。比如,
03年一年
FCC就受到观众投诉
24万起。FCC通过罚
款等手段,不断打击那些“下流”的节目:比如美国著名的广播节目主持人
Howard Stern,
就因不能“忌口”而被多次罚款。2004年珍妮·杰克逊在一次全国转播演出中的“露乳头”事件
激起了公愤,FCC对转播该节目的
CBS电台开了
55万元的罚单,并借助民意乘胜追击,
加大对广播电视的“监管力度”。2006年
6月布什签署“通讯分寸实施法”,为强化联邦通讯
委员会的审查权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持。
目前只能说
FCC和“言论彻底自由”派在这场“审查持久战”中各有胜负――FCC为了保护未
成年人,守住了“下流内容审查”的底线;“言论彻底自由派”虽然无法彻底推翻“审查”,但将
审查抵制在一个最小化的程度。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中国的广电部门“总急”,美国的
FCC则是“有点急”,区别在哪呢?
首先,在程序上,与中国广电总局“一句话定乾坤”不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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