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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翻译成“性质”或者“本质”,从科斯的论文中推断,他讨论的是企业的内在特性,也就是说,企业为什么会相对于市场而存在。科斯并没有给企业下一个定义,或者给出企业的涵义,而这个定义也不是他文中需要侧重讨论的。尽管一些经济学家如平新乔、Hodson认为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定义了企业的边界,这是对科斯思想的误解。正如前文所述,科斯承认自己思维混乱、没有做明确描述。2001年,美国经济学家巴泽尔在题为《基于成本测量的企业理论》(A Measurement Cost Based Theory of the Firm)的文章中也表示:“科斯没有在《企业的性质》中定义企业。”
那么,如何给“企业”下一个定义,即什么是企业,或者说企业的组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企业,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杨小凯先生提出了其中三个,我加了一个):第一,企业由两方组成——雇主和雇员;第二,雇主和雇员二者之间具有不对称的控制权,例如雇主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支配雇员的劳动;第三,雇主和雇员的收益权不对称,例如在合约中,雇员的收益有明确的规定,而雇主的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雇主拥有剩余索取权;第四,雇主利用雇员的劳动,进行分工协作,生产出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而这些产品或服务是为了出售获利,而不是全部由自己享用。
企业的边界在哪里?(2)
回过头来看张五常先生所说的果园园主与养蜂者之间签订的合约。这种契约(组织)是否为企业?是一家企业还是两家?我认为,这不是企业。它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因为,这个合约是交叉性合约。果园主人要向提供授粉蜜蜂的养蜂者支付费用,养蜂者也要向提供酿蜜的花粉的果园主人支付报酬,这里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收益和权威的不对称关系等问题。
五常先生的另一个案例是,一家百货公司或者一个大商场是一个企业还是多个企业?根据上述四个条件判断,百货公司或大商场也不是企业,它只是一个场所的提供者,里面的一个个的商店,有些可能是企业(要看是否满足前述四个条件)。这个道理很简单。打个比方说:我向你(读者)借钱,尽管产生了契约关系,但我们的契约不能算企业;或者,我租用你家的房子住,也是一个契约,也不能认为这形成了企业。
2004年1月
帕累托最优处处满足吗?(1)
帕累托最优处处满足吗?——兼与张五常先生商榷
张五常先生称:“在现实经济中,帕累托最优是处处满足的。”可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交易虽然实现了均衡,但决非帕累托最优。譬如那些非自愿交易。黄世仁强迫杨白劳在卖掉其女儿以抵债的契约书上摁手印,这种交易,虽然实现了均衡,但绝对不是帕累托最优。
张五常先生1998年就任美国西部经济学会会长时,发表了题为《交易费用的范式》的演讲。在这篇演讲中,五常先生称,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帕累托最优是应该被重新理解的。在现实经济中,帕累托最优是处处满足的。如果认为帕累托最优条件没有被满足,则是因为我们忽略了某些特定的约束条件。自助餐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意思的例子。用餐者的最后一口的边际效用为零,而食物提供者的边际成本却大于零,这是和帕累托最优条件相违背的。但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自助餐的形式节省了等候和伺候顾客的费用,而且这种费用的节省一定是大于限制顾客消费的“浪费”,因此,帕累托最优仍然是满足的。毫无疑问,如果我们生来就是高尚的人,则交易费用就会减少,而且我们也会更加富有。人们的看似非最优的行为,却是人们在约束条件下的理性选择;人们总是在约束条件下达到最优,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就没有经济科学。
对“人们的看似非最优的行为,却是人们在约束条件下的理性选择;人们总是在约束条件下达到最优,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就没有经济科学”这句话,我有保留地同意。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之一就是“在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或者极大化)”。但问题在于,考虑了约束条件之后,经济学中的均衡状态不仅仅有帕累托最优,还有纳什均衡和其他的均衡。张五常先生所说的情况是什么均衡呢?先来比较帕累托最优与纳什均衡。
帕累托最优与纳什均衡是不同的。譬如,“囚徒困境”是博弈论(或称对策论、赛局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理论分析模型。该模型说的是,甲和乙合伙抢了银行,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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