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书架
首页 > 游戏竞技 > 伐木工砍巨型大树视频 > 第3部分

第3部分(第3/4 页)

目录
最新游戏竞技小说: CSGO:有框你不打?网游之我有天神赐福王者:执掌AG,我是抽卡冠军!你说得对,但不如化身反派头子武侠游戏你拿枪?开局点满头球天赋,世界杯C罗给我助攻神话三国之至尊帝皇天赋强到爆绿茵传奇虚空拼图业余里踢出来的国足超级后卫画渣又怎样?我靠神笔一路躺赢开局选择亡灵:我有ss级天赋DNF:求你别搞事,我们真服了穿越火影之修真者的逆袭你们的修仙太低端了联盟:哇!这选手名场面简直炸裂融练万物,我在泰拉瑞亚中杀疯了侦探再就业,从好友失踪开始主神诈骗?我可是正经游戏官方

南都。人一言河南全境皆反正。自成大惊,与其下谋之。岩日:“诚予臣以精卒二万,驰至中州,彼郡县必不故动,即动亦可得而收也。”

金星劝从其请。既而自成以为疑,金星见其疑也,进日:“河南天下形胜地,且属李岩故乡,若以大兵与之,是假蛟龙以**,必不制矣。异日者举中州之豪杰以与关中争胜负,即主上且奈之何?”

自成曰:“如是若何以劝我从之?”

金星日:“岩蓄叛已久,臣始劝从之以安其心耳。且岩与主上同姓,前闻宋军师谶语,在众中欣然有自负色。今河南反,彼不候军令,不荐他将,而自请兵,目中已无主矣:国兵新败,人心动摇,遂欲乘机窃柄以自王,是岂复可信乎?不如除之,无贻后患。”

自成日:“善”。

明日,金星以自成命盛为具,与岩帐饮、伏壮士于幕后,三爵后并其弟牟执而戮之。献策闻二李之死也,扼腕愤叹:刘宗敏按剑切齿以骂金星曰:“我见金星,即手剑斩之。”文武不和,军士解体,自成遂不能复战,而席卷归秦矣。…

类似记载见于《平寇志》卷十一、《国榷》卷一百二、《怀陵流寇始终录》卷十八、《后鉴录》以及《明史》等书。在李岩被杀的时间上,毛奇龄的《后鉴录》是列在李自成放弃北京但还未进入山西的途中,按时间推算当在五月上旬。《国榷》载于崇祯十七年六月丁丑日(六月初一为丁巳,丁丑当为六月二十一日);《爝火录》卷四载于同年六月二十二日,并指出李岩被杀的地点是山西平阳(今临汾)。

就表面来看,这些记载是言之成理的。可是,一经认真考查,漏洞又很多。

第一,时间不对。据丁启睿给南明弘光小朝廷的报告,归德府的叛乱发生在五月十六日。

《后鉴录》把杀李岩一事排在李自成尚未进入山西的途中,这时丁启光的反革命叛乱还没有发生,因此不值一驳。

《国榷》和《爝火录》分别载于六月二十一和二十二,虽然在归德府叛乱之后,然而这时李自成已回到陕西。

据一些材料记载,李自成在五月初十向太原进发,六月初一到山西闻喜并继续西进。可见,李自成经过平阳在五月下旬,怎么会在六月二十一或二十二日突然在平阳同他手下的文官武将讨论河南局势和处理李岩呢?

第二,编造和相信李岩因谗被杀的人都有一个严重的疏忽,他们于津津乐道李岩请兵之余,根本没有想到需要下工夫去查考李自成起义军当时在河南地区的分布情况。

在他们的主观想象中似乎李自成在河南只派了一批府县文官,没有什么军队,一旦某些地方发生反革命叛乱就只有从身边派军队去才能解决问题。

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李自成起义军在崇祯十六年兵员总额已经达到一百万人。第二年年初,李自成从西安出发东征的时候,调集的军队不过二十多万人(其中包括后来留守山西、河北以及攻克北京后南征的军队),其他大部分军队都分散在湖北、河南、陕西、宁夏、甘肃、青海驻防。

从现有材料来看,李自成当时在河南的军队数量是相当多的。特别是由绵侯袁宗第所统率的拥有十万以上大军的大顺军右营,当时正开抵河南中部地区。

沈颐仙《遗事琐谈》和孙之碌《二申野录》都记载了“自成右翼权将军袁宗第”在六月初一日率领所部来到汝宁府(今河南汝南县)平定河南西平大土匪刘洪起的叛乱。

襄城县的地主劣绅张永祺也记载袁宗第的部队在平定汝宁叛乱之后进抵许昌地区的情况,他说:“永祺扶老母于崇祯十七年四月抵许(许昌)、襄(襄城)界卢家涧内潜任)不意闯逆伪都督袁姓者于六月十三日至许,攻破卢家洞,永祺同老母妻孥俱被贼缚,行李衣服剥劫一空。”

袁宗第是大顺军的右营主将。乾隆《直隶商州志》和《商南县志》等书都记载他曾经统率十万起义军进攻陕西商州地区。

这些材料充分说明当时在河南的大顺军数量并不少,大将也不乏其人。既然拥有十万以上大军的大顺军右营在六月十三日已经抵达许昌地区,试问李自成等人为什么在六月二十日左右还要舍近求远地商量派军队去河南呢?

难道李自成和他身边的大将、文官连自己的部队大致在什么地方都不知道吗?

李岩即便实有其人也不至于自信到这种程度,以为自己带二万人人豫就比袁宗第等人的十几万军队还顶用。

至于牛金星的进谗言就更加站不住脚,因为编造这种说法的人是以河南当时没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

目录
替身和霸总互换了身体穿越之淫荡掌门 作者:祀风书上说……作者:雾十后来我们都哭了:老婆,我们私奔吧地球征服万界竹马是隐藏偏执狂(1v1 H)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