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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把这块有争议的是非之地,变成中苏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友谊的桥梁,实现两国人民和睦相处,两国边境的长治久安;为了保证对这一地区的开发利用,促进这一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中苏双方充分的考虑到这一地区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在乌拉尔山脉以东,贝加尔湖以西,北纬53度以南地区,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这一地区。建立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对这一区域实施中苏两国共管。
在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中苏两国对西西伯利亚的基本方针政策,将由两国政府共同制定的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予以阐明。
根据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中苏两国对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368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归中苏双方共同拥有。中苏两国授权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设立总督和副总督一职,总督为特别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西西伯利亚特区总督和副总督由中苏双方指派的人员轮流担任,每届总督任期为5年,总督和副总督在任职期间,不再对自己所在国的政党和政府负责,只忠实的履行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只对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人民负责。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将逐步由两国政府的指派人员组成向由西西伯利亚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过渡。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中苏两国共同所有,由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开发,其所得收入40%归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30%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配,30%归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政府支配。
西西伯利亚地区原有的苏联法律,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使用中文俄文为正式语文。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国旗,国徽外,还可使用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上面弧形排列五颗金星,弧形排列的五颗金星下方是交叉的金色镰刀锤子的红旗。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弧形排列的五颗金星,下方是交叉的金色的镰刀锤子,区徽周围写有“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中文和俄文,下面是由麦穗和AK47突击步枪,分别向左右呈25度角展开,两者中间是半圆型齿轮。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共管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在西西伯利亚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本法可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中苏两国负责,乌拉尔山脉以西由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负责,贝加尔湖以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北纬53度以北地区分别由中苏两国由东向西各负责50%的防务责任。但中苏双方军队均不得进入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境内。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内的社会治安,由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政府所属的中苏人员双方混编治安警察部队负责。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苏两国政府请求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整个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以及对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投资,移民、税收,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土地契约等有关经济问题,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劳工和社会服务,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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