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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的形式则产生适中的力量。
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
适宜于一切国家
自由并不是任何气候之下的产物,所以也不是任何民族
都力所能及的。我们越是思索孟德斯鸠所确立的这条原则,
就越会感到其中的真理;人们越是反驳它,就越有机会得到
新的证据来肯定它。
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费而不生产的。那
末,他们所消费的资料从何而来?那就来自其成员的劳动。正
是个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由此可见,唯有当人
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了他们自身的需要时,政治状态才能够存
在。然而,这种过剩在全世界的各个国家里并不是都一样的。
在某些国家里,它是相当大的,但在另一些国家里却微不足
道,另有些国家里根本就没有,再有些国家则是负数。这一
比率要取决于气候的好坏,土地所需要的劳动种类、物产的
性质、居民的力量和他们所必需的消费量的多少,以及这一
比率所由以构成的许多其他的类似比率。
另一方面,各种政府的性质也不一样,它们的胃口也有
大有小;而且这些不同还要基于另一条原则,即公共赋税距
离它们的来源愈远,则负担就愈重。衡量这种担负,决不能
只根据税收的数量,而是要根据税收转回到原纳税人的手里
时所必须经历的路程。如果这一流转过程既简捷而又规定得
好,那末无论人民纳税是多少,都是无关紧要的;人民总会
是富足的,财政状况总会是良好的。反之,无论人民所缴纳
的是多么地少;但是,如果连这一点点也永不再回到人民手
里的话,那末由于不断的缴纳,人民不久就会枯竭;于是国
家就永远不会富足,人民就永远都是贫困的。
由此可见,人民与政府的距离越扩大,则贡赋也就越沉
重;因此,在民主制之下人民负担最轻,在贵族制之下负担
较大,在国君制之下就承担着最大的重担了。所以,国君制
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贵族制只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
国家;民主制则适宜于小而贫困的国家。
事实上,我们越是加以思索,就越会在这里面发现自由
国家与国君制国家之间的不同。在前者之中,一切都是用于
共同的利益;而在后者之中,则公共力量与个别力量二者是
互为倒数的,一个的扩大乃是由于另一个的削弱。归根到底,
专制制度之统治臣民并不是为了要使他们幸福,而是要使他
们贫愁困苦,以便统治他们。
在每种气候之下,都有许多自然因素;我们可以根据这
些自然因素指出政府的形式,因为政府的形式是受气候的力
量所制约的;我们甚至于可以说出它应该具有哪种样子的居
民。凡是贫瘠不毛的地方,产品的价值抵不上劳动的,就应
该任其荒废,或者只由生番来居住。人们劳动的所得刚刚能
维持需要的地方,应该是由一些野蛮民族来居住;在那里,
一切典章制度都还是不可能的。劳动生产剩余不多的地方,适
宜于自由的民族;土地富饶肥沃,劳动少而出产多的地方,则
需要以国君制来统治,以便君主的奢侈能消耗掉臣民过多的
剩余;因为这种过剩被政府所吸收要比被个人浪费掉好得多。
我知道,这里有例外;但是这些例外的本身就证实了这条规
律,那就是,它们迟早会产生革命,使得事物又回到自然的
秩序。
永远应该把一般规律与特殊原因区别开来,特殊原因只
能影响到一般规律的效果。纵使整个南方布满了共和国而整
个北方布满了专制国,然而由于气候的作用,专制之宜于炎
热的国土、野蛮之宜于寒冷的国土、美好的典章制度之宜于
温带地区,仍然并不因此而减少其为真理。我也看到人们虽
然同意这个原则,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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