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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架上还有抽屉、小柜之类,可放杂物(当然很可能是与性生活有关之物)。但是大床所形成的室中有室之局,丝毫不会增加私密性,相反还会减少它——因为丫环、仆人、亲友等很容易进入寝室而来到床边,而帐幔、屏风之类既不隔音也不能完全阻断目光。
人欲:早期儒家所持开明态度(8)
古代中国人寝室的种种特征,远不是房屋构造或家具布置的技术问题,而是与古代中国有关的传统观念深刻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中国人自古就认为“男女居室”是“人之大伦”,而男女之间的“大欲”就和食欲一样是完全无可非议的。所以性交这件事,从哲学上说是值得讴歌赞美的,从伦理上说则没有任何羞惭可耻之处(至少合法的性交是如此)。这与西方人长期将性交视为羞耻,必严加私密而后已,有很大的不同。而现代中国人不知不觉,“与时俱进”,对祖先千百年的传统观念反而不易理解、不易感受了。
(三)及时婚姻
早期儒家重视饮食男女人之大欲的满足,还有一个重要主张是“及时婚姻”。把怨女旷夫的存在视为下违人性、上干天和的不合理之事,那么解救之道自然就是让人们及时获得婚配。《白虎通·爵》所说最为明确:
庶人称匹夫者,偶也。与其妻为偶,阴阳相成之义也。一夫一妇成一室,明君人者不当使男女有过时无匹偶也。
统治者有义务让人民群众获得及时婚姻。
中国人虽然极看重子嗣(下一节就要专谈此事),但是主张及时婚姻所着眼的,主要还是性欲的满足。因性欲是人的本性之一,让人满足性欲也即“遂其性”,这是“情性之大”、“人伦之始”(《白虎通·嫁娶》)。这种观念在古人看来不啻天经地义,而且东西方皆然。在基督教教义中,也认为独身禁欲固然很好,但为满足性欲而缔结婚姻,仍是无可非议,如《新约·哥林多前书》第七章有云:
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厢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旦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
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支持及时婚姻的另一个理由,当代中国已经感到很陌生了。这理由是:古人相信结婚太迟会有害健康,伤身促寿。比如桓谭《新论·祛蔽》云:
夫古昔平和之世,人民蒙美盛而生,皆坚强老寿,咸百年左右乃死。……后世遭哀薄恶气,娶嫁又不时,勤苦过度,是以身生子皆俱伤,而筋骨血气不充强,故多短折,中年夭卒。
王充《论衡·齐世》中记载当时人的见解:
上世和气纯渥,婚姻以时,人民禀善气而生,生又不伤,骨节坚定,故长大老寿,状貌美好。
都将婚姻是否及时作为人是否健康长寿的条件。但婚姻究竟何时缔结才算“及时”,情况比较复杂。《礼记·内则》中有男子“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嫁”之说,但因与实际情况不符,引起后儒争议;一种理解是男子至三十、女子至二十始能嫁娶,一种理解则是男、女至迟到三十、二十,必须嫁娶。历代官方诏令及一些私家礼制中也对男女成婚年龄作出规定,大致男子在十五至三十之间,女子在十三至二十之间。但是经典、诏令、礼制等都是文字而已,实际生活中的情形,古代中国人男女婚嫁的年龄,大致在十六至二十岁之间[20],这一年龄段也可以视为古人“及时婚姻”的具体标准。
古人早婚(其实只是今人“是今非古”才视为“早”),今人多加否定。但是我们又不能不认识到,现代都市男女之迟婚,其实出于无奈,是为现代文明付出的代价之一。霭理士论现代女性这一困境时说:“在自然、艺术、习俗、道德与宗教的协力的影响之下,等到她经由婚姻而到达丈夫的手里的时候,她往往已经是一个将近徐娘半老的人,已经不大适宜于性交接的行为”[21]。他认为性心理或生理方面的障碍,许多即由于女性之迟婚而起,因此丈夫必须格外温存并且通晓###[22]。潘光旦论及古代及时婚姻之主张时,也不忘记对现代生活的关心:
中国在这方面是有一派比较合情理的哲学的,禁欲与纵欲之间,我们也有一个折中的主张,叫做“及时的婚姻”。《诗经》所称“周南召南之化”,整个讲“好色而不淫”的《国风》,“内无怨女,外无旷夫”的社会政策,所再三讽咏讲述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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