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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职工对此不服,申请仲裁,应提供通知书或证明书。
“对于拿出去的那份是应该盖章,这些人也真是,既然认为是事实,有什么不敢盖的;对于发出去的文件,下面看看就扔掉了,盖不盖章都无所谓。”唐书记还告诉我:“你的档案及其材料都已经被局里调上去了,前些天刘焕宇还写了一份材料交给了局里,是以新丰管理处的名义写的,他现在也在新丰管理处工作。”
然后,唐方明跟我交底:“由于是这种情况,我这个时候也不好作什么决定,要等张书记找我通了气以后再好说。”
这次我与唐书记的谈话,进行了两个多钟头,感觉上还是可以的。
当天下午,我来到市机械局向张书记汇报。说到刘焕宇写了一份材料给局里时,张书记说:“刘焕宇是以单位名义写的,是代表组织的,不能只是代表个人。这样推来推去是没有用的,最后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她这样一说,事情似乎又要冷下来,我便说:“你叫我通过法律途径,那现在哪个部门可以作被告?”
“应该把学校作为被告,起诉学校,都是那个学校搞出来的事情。”
“学校没有法人资格。”
“现在学校虽然划出来了,但上面有教委。”
“决定是厂里作出来的,当事人夏振川和刘焕宇的关系现在也都在厂里这边,法院也说学校不能成为被告,我手上也只有江拖的证据,没有学校的证据。”
“像这样的话,那就都没有被告,什么事情都解决不了。这几天工作忙,我没有去找唐方明,但这两天一定会去找,叫他正面答复你。”张书记不耐烦地说
我出来后,情绪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样下去,情况又不知会怎样变,现在只有摸着石头过河了。我越想越玄乎,即使法院还有再审的可能,我何敢再惹,法院这样的审法,都已经被他们审怕了,我哪里还敢再交和交得起这样的诉讼费?一家子的生活都在指望我,这样的官司我哪里还拖的起?
中院梁洪好态度 秉公表示定查处
二○○一年九月五日下午,我怀着烦燥不安的心情,来到市中院纪检监察室。我要求追究东湖区法院有关法官的案件,已经落实到了纪检监察室的梁洪主任手上。
与我的原先的意料相反,这位梁主任对我是十分热情,办案态度认真,富有正义感。当然我也想到:常在水边走,难保不湿脚。原来在东湖区检察院审理时,那些检察官们开始不是也表示得那么好吗?后来还不是全变了。
今天这位梁主任又会不会与他们一样呢?但在我的感觉上毕竟有所不同。
梁主任告诉我说:“案件的前一段我们已经查过了,对于东湖区法院的魏群,我们本来准备处理她的,但考虑到中院在江拖破产时,下了一个文,指示基层法院终止一切与江拖的民事活动,是清算组的中院法官到东湖区法院,拿给魏群的。主要的责任在后一阶段审理的郭岚,因为东湖区法院作出裁定书后,中院又下了个文,作了明确的再审复查指示,郭岚没有按要求加紧执行,结果把案件给耽误掉了。”
对魏群所负责的《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是否属于枉法裁定的性质,我把事情的经过详细地讲述了一遍。
“这主要是牵涉到中院经济庭的那个文件通知,说起来也是不对的,不能因为江拖破产清算就不依法办案,终止其他一切民事诉讼。我正在考虑这个问题。”梁洪主任表示说。
“问题在于即使中院经济庭的文件失误,魏群当时是已知国家法律和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的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作为法官,她应该把这些情况如实向上讲清楚,在二○○○年十月中旬,当我向中院在破产清算组的法官反映情况时,邹法官就曾经表示魏群没有跟他们讲清楚,也没有提到那份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的文件,他当时也不了解情况,差点终结掉这个案件。又如中院在我依法申请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了解了情况就非常重视,很快发文给东湖区法院进行了补救,并对江拖破产清算组不久将撤消的情况,特别强调了‘加紧’。”我分析了问题的严重性。
“有一次,我与原在江拖清算组的邹梦和焦宜松,正好碰在一起,曾经谈到了这个问题。江拖被宣告破产、由清算组接管以后,东湖区法院是应该请清算组开庭的。特别是最后的一阶段,中院已经发文指示东湖区法院加紧审理,可他们还是延误了开庭,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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