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法苑笔记》第二十一章(第3/4 页)
做时事政治报告,近三个小时的会议坐得大家是腰酸背痛。就是皇甫新城这种小伙子也是觉得吃不消。
下午是各庭室业务学习、讨论案件时间。会议由庭长徐发文主持。徐发文作了开场白的序言后,由副庭长汪建设带领大家学习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今天的业务学习时间不长,半个小时便结束了。
“今天我们讨论审判员吴正秀的一件离婚案件以及万红英审判员的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讨论案件前,我先向大家通报一下。二月十日我们庭讨论研究的韩斌那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时对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效力问题我们大家是有不同意见的,这个案件报到中级法院后,中级法院层层上报,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下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支持我们的观点:在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不予采信。这可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法院这次可是露了一次大脸。在此我要着重表扬程雪蓉同志,小程刚刚毕业,在业务上勤于学习,我们大家要向她学习。不要躺在以前的业务底子上睡大觉,何况我们不少同志的业务底子并不厚。”徐发文一番表扬让程雪蓉的脸红彤彤的,有点不好意思的样子。
徐发文稍微停顿了一下:“好,下面我们来讨论案件,我们先讨论吴正秀的离婚案件。”
按照民事审判庭的惯例,庭里讨论的案件是由各个承办人自己向庭里报,也就是说你承办人认为案情复杂自己吃不准的案件就可以让大家为你出出主意,换言之你对案件有把握,那就不用报到庭里讨论研究。黄正宇就说过,办了这么多年的案件了,还要别人来为自己把关?没有必要!皇甫新城做了他的书记员后,黄正宇从来没有报案件到庭里讨论过。其实这也没有问题,自己对案件有把握当然没有必要浪费别人的时间。
吴正秀的案件案情非常简单,用的也是简易程序。原告是女方王秀珍,今年四十二岁,被告赵凯。年龄四十四岁。两人婚后生有一女,今年十五岁。王秀珍申请离婚的理由很简单:丈夫长期下落不明。吴正秀的意见是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这很简单,直接判决双方离婚即可。人都不在了,还怎么过日子?”黄正宇首先发言。
“是啊,老吴,你也办了这么多年案件了,这个案件也要讨论啊?”沈大为笑着和吴正秀打趣。黄正宇、沈大为是民事审判庭的三个老审判员了,平常走得较近,玩笑开得也多,说话轻一点重一点的也是没有什么关系。
两个老审判员说完后,一时无人再发言。汪建设便在一旁催促道:“大家还有没有不同意见?”
见汪建设催促,各个审判员都先后表态附和黄正宇和沈大为的意见。最后,黎平军、程陈蓉也表态同意承办人吴正秀的意见。汪建设见没有不同意见,便准备结束这个案件的讨论。
皇甫新城这时有点着急。上次到中级法院报名参加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学习后,皇甫新城就顺便到市新华书店买了一些法律书籍。其中就有一套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司法解释汇编》,这本汇编分上下两册,把建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有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汇总。皇甫新城用一个月的时间将其通读,收获还真是不少。
今天讨论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本司法解释汇编中就有涉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吴正秀在审理该案件时适用的却是简易程序,这显然属于重大程序问题。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如果是重大程序错误,你这个案件就是错案。现在其他人都表示了意见,如果自己再不提出就会给法院造成一件错案。
犹豫了片刻,皇甫新城还是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汪庭长,我最近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上看到过,像这种夫妻一方长期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你在哪里看到的?”黄正宇立即表示了质疑。
“我可以把书拿过来给大家看。”皇甫新城这几天把书带到了法院,主要是想利用业余时间把剩余的一点看完,没有想到现在讨论案件发挥了作用。
大家传看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后,便再也无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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