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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理赔金来源(保险公司要生存,一旦出现使用自身的出资资金进行理赔的话,这个保险公司差不多就会破产)——当汽车所含有的负属性造成了损失,甲就可以在保险公司准备的理赔金中获得相应比例的理赔。
这就是说,甲获得的理赔金根本就不关汽车买卖的事,完全是由拥有汽车的人在购买交强险是缴纳的资金,共同积累出来的,就算甲能在保险公司理赔到损失的两倍、三倍……可是这些负属性造成的损失,完全是由所有购买交强险的人平摊。就算保险公司在管理理赔金的时候,在其他地方赚了大钱,可以尽量提高理赔比例,可这对甲来说,也只能算一项,跟购买汽车这个买卖无关的,另外的投资回报。
也就是说,大家熟识的这种交强险,根本就不能满足,在汽车买卖中标识汽车所具有的负属性功能,否则,就只能这么说,国家利用手中的权力,强制这种交强险来处理汽车的负属性,把所有的风险都强压在买家身上。
为了便于论述,我得改变下这种交强险,让它变得更加公平:我在交强险的理赔资金加入商家的资金,达到一个适当的比例——为了表面上的公平,我假设这个比例是50%——现在,交强险出现的过程就是这样:任何人在商家处购买汽车时,按照国家规定的负属性造成损失的分担原则,汽车买卖双方共同缴纳用来买交强险的花费C,各出资50%,交由保险公司组成损失赔偿金,并进行管理——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限内,没有出现任何理赔,商家销售出去的汽车相对应的所有理赔金,就应该全部归商家所有;出现了理赔,理赔后剩下的理赔金也全部归商家所有;在进行理赔的时候,商家销售出去的汽车的所有买家,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全额赔偿直接损失,还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间接损失,或者以直接损失一倍以上,两倍、三倍、四倍……进行理赔,理赔根据是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形成的买卖协议,或者是国家的强制规定。
这个样子的交强险,看上去才能让它参与到汽车买卖中来,这才有可能标注汽车这个商品所有含有的负属性。这个章节后面部分所说的“交强险”特指这种形式。
交强险,在这里,已经被强制作为标注汽车含有负属性的标注,在甲与商家商谈汽车买卖的时候,它起到的作用有多大呢?现在就来分析一下。
交强险的价值量为C,那么这是说,汽车含有的负属性小于等于C,还是大于等于C?这个问题我不好判断,只有举例分析一下。
假设,一个保险公司拥有各项质量指标都合格的1万辆汽车的交强险,对应的理赔金总共为1亿克黄金(不进行任何投资、不提取任何费用,自始至终总金额不变),保险的期限为汽车报废期限,理赔比例为100%。
当这1万辆汽车全部报废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万辆汽车负属性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当理赔金额超过50%的时候,商家的资金有了损失,在顾客购买新汽车的时候,商家肯定就会跑出来,提各种意见保证自己的资金不会亏损;当理赔金额低于50%的时候,买方中的大部分人的资金肯定有损失,这些人在购买新车的时候,肯定也会跑出来提意见,要保证他们新车的交强险不会让他们的资金亏本……商讨过来,商讨过去,商家一直咬住自己销售的汽车全是合格商品,损失不该由其负责,买家一直咬住要收回自己的资金……继续下去,结果竟然变成了大家熟识的交强险,商家的资金很可能一点都不损失,也就是说:损失理赔比例为100%时,交强险的价格C,标注的应该是这一万辆汽车负属性造成损失的平均值的2倍,也就是说每辆汽车所具有的负属性至少应该为;当损失理赔比例为50%时,汽车的负属性至少该为C;当损失理赔比例为200%的时,汽车的负属性至少该为。
这样的结果,大家是不是想说:“瞧,交强险不是已经非常完美地标注出汽车的负属性了吗!而且还不用改变形式,变成你所谓的怪异交强险!你完全错了!”
我的结论却是:我一眼就看出来了,这个交强险还是没有让买卖双方获得暴亏、暴利的机会,也就是说,本章节中的两种“交强险”都不适合标注汽车的负属性。如果你想说:“你这是在犟!”那么请看看我接下来的分析。
在这里我得先补充说明一下,我说的这种交强险,商家的出资可以看成是商家对汽车质量的一种保证。如果甲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现汽车有质量问题,并造成了损失,甲就可以在交强险里获得商家的赔偿,商家以后也不能以质量为借口,要求降低自己的出资数量,相反,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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