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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陆军少将)亦曾作为“检察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梅津参加并主持过对苏“侵略”计划,稍后又以“辩护证人”的姿态出现,证明梅津对苏怀有“友好”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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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及受讯的程序(3)
远东法庭对于这种“朝秦暮楚”的做法并不禁止。它禁止的只是证人在取得作为诉讼一方证人的身份起直到为该方作证完毕为止,这一段期间内他同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不能有任何接触。至于在替一方作证的任务解除之后再“投效”到另一方去作证,那是完全容许的。
此外,还有一项规则是远东法庭审讯中所奉行的,那便是: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出于自愿,必须经过他本人的同意。在审讯中发生过这样一件怪事:辩护律师把一个名叫波多野的日本人莫名其妙地带到法庭,说他将为被告出庭作证。但是波多野说他并未同意出庭为被告作证。这事使辩护律师大感狼狈。庭长立即命令把波多野送走,并责备被告律师说:你们不能违背证人自己的意愿而强迫他出庭作证。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记录”(1947年4月29日)第21062、21063页。
以上系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以前的一些规定和他在此期间应守的一些“清规戒律”。以下要讲的便是证人出庭和受讯的一些主要的步骤和应守的规则。
(二)证人的宣誓、保证或声明
诉讼一方(检察官或被告律师)在审讯轮到他提证的阶段,在说明了他打算借助于某个证人证实某件或某些事实之后,便可请求法庭立即传唤该证人出庭。对此,法庭照例是表示同意的。
在司仪官从证人休息室中把该证人引入法庭、登上证人台之后,第一件事就是举行宣誓。依照美英法系的制度,证人宣誓是极端重要的。一切证人的证言都必须经过宣誓加以确认。倘使证人拒绝宣誓就将使他的证言无效,法庭就不能把他的证言作为证据采用。但在证人声明宣誓是违反他的宗教信仰或者声明他根本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情况下,也可以有例外。在这种场合,宣誓得以郑重作出的“保证”或“声明”来替代。
远东国际法庭关于证人宣誓所采用的方式比较灵活,不拘一格。由于法庭系国际性的,出庭证人的国籍多不相同,因此法庭对于证人宣誓的要求并不像英美法庭那样呆板,而只要求它能符合证人本国法律习惯的规定就行了。法庭宪章第十一条(丁)项规定法庭有权“命令每一证人宣誓、保证或作出依其本国习惯证人应作之声明……”法庭程序规则第四条(甲)项规定“每一证人在向本法庭提供证言之前,应依其本籍习惯,先行宣誓,或作保证,或声明。”
由此可见,证人在远东法庭宣誓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果他是英国人或美国人,他可以按照一般英美法院的方式宣誓,由司仪官执行。司仪官和证人各举右手,司仪官每读一句誓词,证人便跟着朗读一句,最后还来一句“上帝其助我!”如果证人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人,他可以按照自己的国内法,在一张事先准备好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上签名、盖章或打指印。书面保证或声明的内容无非是说些他将本诸天良,从实陈述,如有违背,甘受制裁……一类的话。签盖完毕,他便将这张书面保证或声明递交司仪官。至此,宣誓手续便算完成。继之便是证人实际作证阶段的进行:首先是“直讯”(“原讯”或“顺讯”)其次是“反诘”或“反讯”,最后可能还有“再直讯”和“再反诘”——这些阶段都是依照英美法系一般法院的惯例而规定的。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英美法院对于证人作证的程序规则是再复杂、再繁琐不过的了。因此,不难想像,一个证人出席远东法庭作证并不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情,而可能是一件相当艰苦紧张的工作。有的证人要经过三个或四个阶段的严峻考验,受上好些天(甚至一星期以上)的辛酸折磨,才能退出证人坐席。在远东法庭两年的公开庭审中,它所耗费于四百余名出庭证人的时间估计必在一半以上,可能接近五分之三。
(三)证人作证及受讯的四个阶段
现在让我们扼要地讲述一下证人出庭作证及受讯的四个阶段,即“直讯”(或“原讯”、“顺讯”)、“反诘”(或“反讯”)、“再直讯”(或“再顺讯”)和“再反诘”(或“再反讯”)。必须指出:出席远东法庭的四百余名证人并非每个人都经过四个阶段,有许多证人只经过一个或两个阶段便退出了证人坐席。但是由于法庭规定讯问证人可以有上述四个阶段,而事实上有不少的证人是经过了这四个阶段的,因此我们便不能不把这四个阶段中每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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