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部分(第1/4 页)
��枰灾っ髦�率担�约按说仁率涤氡缁ぶ�叵怠H绫痉ㄍプ夹泶讼钌昵耄�蛴σ狼榭鲋�枰�枰孕���禄竦么讼钪ぞ葜�岢觥保��
“宪章”第十一条“法庭之权力”(甲)项规定法庭有权“传唤证人,召其到庭提供证言,以及加以讯问”;(丁)项规定法庭有权“命令每一证人进行宣誓,认证或作出依其本国习惯证人应作之声明,并执行宣誓”。
法庭的“程序规则”第四条系关于“证人”的规定,其中(甲)项规定“每一证人在向本法庭提供证言之前,应依其本籍习惯先行宣誓,或作出保证或声明”;(乙)项规定“证人非提供证言时,未经本法庭之许可不得到庭。倘实际需要其到庭时,庭长可指令证人于提供证言之前不得彼此交谈”。
——以上几项关于证人的规定,只提到法庭对于证人的控制以及被告辩护方面对于传唤及诘问证人的权利,并没有对整个的证人作证及受讯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远东法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及受讯的程序是采用一般法庭的习惯规则,特别是英美法系法庭的习惯规则进行的。如众周知,英美法系在这方面的习惯规则是各个法系中最繁琐、最复杂,而且最形式主义的。虽然法庭宪章中明白规定了“本法庭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适用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并得采用本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第十三条(甲)项),但是,事实上,无论在证件问题上或证人问题上,远东法庭的审讯程序大体上仍然是依照英美法系的习惯规则,只是在一些过分繁琐的地方有些变通而已。
让我们先讲远东法庭关于证人的传唤和他出庭前应守的一些“清规戒律”。
首先,在审讯每个阶段或每个部分开始之前,诉讼双方必须把他们在本阶段或本部分中所拟邀请出庭的证人的名单及理由送呈法庭,由法庭予以审查和批准。对被批准出庭的证人,法庭向他发出传票或通知书,说明在审讯某一阶段中和大约什么日期需要他出庭作证。法庭对于批准名单是比较宽大的,很少有拒绝的事情。为了表示公平审判起见,法庭对于被告方面的要求是特别照顾的;对于不十分愿意为被告作证或对为被告作证有所顾虑的人,法庭还常施以说服或压力。当然,法庭不能强迫一个不愿作证的人来出庭作证。
被告所提供的证人绝大多数是日本人,他们都身处日本,且多半住在东京。这种证人大都能掌握出庭日期,他们的交通、住宿、招待等问题不会很大,在东京等候的时间也不会很长。一般说来,他们的招待、照顾和费用都是由被告辩护方面自己负责的,实际上是由日本政府开支的。
至于检察方面所提供的证人,其来源是比较复杂的:有的是住在东京或日本其他地方的日本人,有的是被羁押在东京巢鸭监狱中的日本战犯,有的是在东京盟军总部工作的美国人,有的是在各同盟国驻日代表团供职的同盟国人,有的却是从海外特别邀请或传唤来到东京作证的外国人。对于前面所举的四种人,招待和等候的问题不大,甚至不存在这种问题。但是对最后一种人,即专程来日作证的证人,这种问题是经常存在的。
除非有特殊情况,这种证人一般都是由法庭通知盟军总部负责招待和照管的。他们的来往旅费、交通工具,以及报到以后在东京的饮食住宿等都是由法庭通知盟军总部负责安排和开支的。此外,在东京逗留期间,每人每天还可得到零用费美金一元。这是一般的规定。但也有个别证人愿意自动放弃这种招待和照管的。例如来自盟国的高级官员或知名人士,他们大都是由该国的驻日代表团招待。
伪满皇帝溥仪出庭作证伪满皇帝溥仪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及受讯的程序(2)
此外,还有极其个别的证人,他们是从某盟国监狱中传唤而来的,在东京看管的责任当然仍由该国的驻日代表团负担,因为在作证以后,他还是要被押解返回该国的。例如前伪满皇帝是从苏联伯力监狱里传唤来的,在东京出庭作证时期是由苏联驻日代表团看管的,作证完毕仍旧由他们押解回伯力。
关于证人在东京的招待和照管问题还比较简单。比较困难的是证人等候出庭的问题。
由于东京法庭审讯的过程迂迴曲折,枝节横生,各阶段、各步骤的进行速度事先是无法精确估计的。因此,需要某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日期也就无法精确肯定。这对长期居住在日本特别是住在东京的证人,关系不大;但对那些远涉重洋从海外专程来到日本作证的盟国人士,困难却不小。有些人来到日本等候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