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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找到色情的总体性。
第五部分:色情史
Ⅰ 婚姻
1。色情从违反道德的性欲发展而来
这本书的主题是色情的历史,到目前为止我只谈到了构成这段历史的要素。但是实际上这里涉及的是最初的、历史的活动,人的性行为不同形式来自这些活动,如同时间的流转发展了这些形式一样。人们很容易就会承认,这些最初的活动具有决定的重要性。如果色情的历史不着重考虑这些活动,几乎毫无意义。
这一点尤其重要,特别当色情后来发展各种各样的形式,这些形式重申色情的基本主题:“婚姻的颠覆”、费德尔情结和消耗自身的欲望在一向以总体性为目的的活动中起作用。每一次当一个人突然表现出一种令人惊愕、与他平常的举动和判断截然不同的样子,这些主题就会重复出现:他让人看到一种不可告人的反面,它与惟有我们才能表现出来的正面、正确和得体相称。这相称暴露我们在其他时候感到羞耻的情感、身体的私处和存在方式。这就是表现其他时候无法表现的东西,恰恰因为无法表现我们才表现出来。
我还要明确色情的这个一般特征的形式。
人的性行为的条件是惊人的:从根本上说,它丝毫不被禁止。它服从于各种限制,但这些限制保留了一个可能性的广阔地带。但是,色情的历史根本不是在规则所确定的界限中被接受的性活动的历史:事实上,色情只包含一个由违反规则来规定范围的领域。这总是意味着打破被认可的界限:在类似于动物的性活动中没有丝毫的色情。或许色情是相对罕见的(很难做出决断,因为我们几乎没有可靠的资料):它存在于这个事实中,即被认可的性骚动的形式是这样产生的,以至它们不再是可以接受的。这就意味着从合法性过渡到禁忌。人的性生活自被诅咒的,被禁止的领域而非合法的领域形成。
2。婚姻的暧昧特征
这就令我回到了严格意义上的人类性欲的最初形式,在这个形式中,禁忌被明确限定,违反禁忌依照规则发生。在人类性欲的各种形式中,事实上,婚姻占据了一个模棱两可的位置。这个位置是非常令人困惑的。
我曾指出,起初是违反一个禁忌。说真的,事情很难证实。这甚至与基本上合法的制度的一个明显特征背道而驰。但是还有其他符合被违反法则的违反例子。如果我们承认献祭是一桩罪行*,我们就认可了一桩合法罪行——一次被规则认可的与规则的决裂——的悖论!这里有一个困难。如果人们同意我的观点,在献祭中进行的谋杀在根本上是被禁止的,同样,在婚姻中进行的性行为从根本上也是禁忌的对象:禁忌就是规则——婚姻是一种违反。这比表面上看来更可靠。我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但是事实上,这样的禁忌不必与谋杀具有同样有效的价值。只要一条基本的禁忌,基于影响近亲的禁忌,从根本上符合普遍的情感,就够了。大大超出乱伦禁忌的犹太教戒律中,或许是这种情感的遗迹。在最初的情形中,近亲对他们的女儿、姐妹、侄女和表姐妹拥有特权。但是针对他们的禁忌导致拥有对其他男人的权利。那些对女人拥有权利的人可以认可那些对女人没有任何权利的人违反禁忌(如同我们所见,以对等的条件作为回报)。这种看法无疑有某种随意的东西:但它的功绩在于提出了一幅协调一致的全景(我认为惟有它才能做到)。这就是说,违反的权力从根本上意味着一种在所涉权利之外的规则的存在。这或许是从性行为的总体禁忌产生的一个问题的惟一解决方法。这种欺骗类似于人类的过分决断和不合规则的日常行为。让年轻的新娘由那些普遍拥有一种违反权力的人——如教士——破坏童贞,似乎是司空见惯的:表面上看来,在中世纪法国盛行的初夜权没有其他根源。至关重要的是不把妇女交付给拥有权利的人,因为他们以一种特别的方式与禁忌相关。
*参见H。于贝尔(Hubert)和M。莫斯:《论献祭的本质和功能》'《社会学年鉴》,1897~1898年'。
此外,自然而然地,使用这些妇女的权利被赋予、转让给通过互赠惯常的礼物与一个小圈子相连的男人。我们知道,这些礼物的意义与献祭的意义相似。我们不该忘记,它们主要是神圣或奢侈之物,而不单单是有用之物:普遍来看,与它们相关的是违反的因素,如同在献祭中一样。供奉物的毁坏、破坏或燃烧是违反的是惊人的形式,但是它们的奢侈用途总是赋予它们一种价值,在生产财富方面,损耗也具有这种价值。总存在着违反世俗生活、违反有用之物秩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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