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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恒定律不就有冲突了吗?凭什么说每个商品具有的价值量总量都是0克黄金?一颗子弹杀一个人,造成的“债”,肯定比子弹本身的价值量大,也就是子弹这种商品,用反货币进行标价的话,数值的绝对值肯定大于其销售价格——一个人的性命肯定比一颗子弹具有的价值量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不得不引入工序资本与文化知识资本,进行分析,这是我前面极力避免的,可是,在这里不引入这两种资本,这个问题就无法解决了,无法继续论述我的观点,我就自相矛盾了——哎,回过头看看前面的部分,其实很多内容都含有这两种资本,我何必继续执着!
任何物质、意识对于人类而言,都具有好坏两面,在特定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影响下,表现出来时有主次之分。
在强调商品的破坏力时,利用工序资本一推算,任何商品的负属性可以造成的价值量损失,应该都会大于其自身具有的价值量很多很多。我们利用工序资本推算一个商品的正属性的有益效用,会有什么结果?一个很小的价值量,同样可以维护非常庞大的价值量体系。
所谓的主次之分,不过是起伏的波浪,不管波浪怎么起伏,水的总量不会变。在计算正负价值量时,都需要注意,单个特定商品与该种商品之间的区别。
所以,商品的售卖价格,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并没有并没有完全标注出内部含有的工序资本价值量;二是,商品因“价值规律”发生价格变化,本身就是标注工序资本的现象,也就是每个商品的所具有的工序资本其实很低。
文化知识资本的定价,随意性太大,加之相关的社会定价系统也不完善,商品价值量的标注存有误差,就很正常。
以此类推,反货币的标注也存在同样的情况。那两个价格相加到底等不等于“0”克黄金?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先搞清楚货币(包括一般货币、反货币)与价值守恒定律之间的关系。 。 想看书来
1。2。3。1 货币与价值守恒定律的关系
一个商品的定价,既会受到本身含有价值量大小的影响,也会受到价值规律的影响。那么,商品含有的负价值量的定价,也应该受到这些因素的作用。
不含有价值量,虽然一种物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需品,但是这种物质一样不具有价格,例如空气。同样,因为不含有价值量,虽然一种物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死敌,具有极其巨大的负属性,但这种物质依然不具有“债”——反货币价格。
一个商品所具有的工序资本,可以分解为与之相关的,绝大部分已经在时间或空间上远离,而且能够在某一段时间进入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个商品,所含有的物质资本和文化知识资本的一部分构成的,具有无法抹杀的特殊性的“混合资本”或“融合资本”。那么,在加上商品具有的工序资本后,进行定价时,问题就更多了。
与之相近的商品,虽然可以作为参照物,但是“真理再向前迈一步就会变成谬误”,也就是说,商品之间存在的那一丁点各自的特殊性,有可能,会完全使这些商品的价格有天壤之别。何不这样,只考虑每个商品含有的特殊性,不去分解这些特殊性的价值量,货币就能够非常轻松地标记商品的价值量(包括反货币标记的商品负价值量)——衡量商品含有的特殊性的劳动时间就行。因为每一个商品都是唯一的,所以其含有的劳动时间,就是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这既满足了价值守恒定律,也赋予了商品的特殊性,何乐而不为?这样做,简单倒是简单了,可惜商品含有的工序资本、文化知识资本的价值量,看上去倒像被我免费蒸发了。
我想起了前面留下的问题:如何对商品负属性进行标注?“货币的标注,还是无法具体表达出商品含有的所有负属性;货币标注出商品的负属性后,不能保证买卖双方都能获得暴利与暴亏的对等可能性;货币的标注,并不能保证买卖双方在进行索赔时能达到最快捷,最有效。”我提出的唯一的解决方法:“依靠物质资本、文化知识资本、工序资本,建立一个可以针对每个商品的特殊性的定价体系。”
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同样的核心问题:如何计量,又如何表达?
考虑商品的特殊性,就不得不考虑“劳动力”这个商品的特殊性。每个生产者的“一分钟劳动时间”就会不一样,导致每个生产者同样的时间,赋予商品的价值量也可能存在着区别——数值上的区别可能没有。就像,甲乙两个人都用一分钟生产“爱”,两个“爱”拿到一块儿进行对比,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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