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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逼供中,陈筹又供出了一套新的所谓的“托匪”组织、他供出“托派”苏鲁豫省委书记是马宵鹏(巳死),孙衷文负责组织和青年,王文彬(巳死)负责宣传,常俊亭(巳死)负责妇女等分工。又说在省委之上“托派华东局,书记是”郭子化。又说在主力部队四大从中都是“托匪”的组织。陈筹自己承认是托派整理委员会的书记,孙兆立任组织部长,路光前任宣传部长,刘剑任青年部长,孔真任妇女部长,梁兴祚任军事部长。李贞乾是个委员没有固定的职务。另外还供出来受训的胡光耀、郝*、陈天荣、张子敬、赵方舟、张英、刘昭筹等都是“托匪”。王须仁、王凤鸣等对于从陈筹这里逼供出来的这一大套口供无需辨其真伪,便根据新的名单进行了新的大逮捕、大屠杀。他们逮捕了在人民群众中有很高威望的苏鲁豫边区的创始人之一李贞乾、逮捕了主力四大队队长梁兴祚、政治处主任罗玉荣,逮捕了办事处(区党委)政治外主任罗荣生等人。而且一律进行严刑殴打,强逼口供。这样就把“托派”发展到主力部队出去。人人都可能随时提取加以逮捕审讯,问不出口供即予以枪决,又是一批一批的同志遭到残杀。
7、中央关于湖西边区锄奸错误的决定
中央关于湖西边区锄奸错误的决定
一九四一年二月
(一)在残酷和紧张的民族战争和阶级斗争面前,革命的一切敌人(民族敌人和阶级敌人),对于革命政党和革命群众,不仅采取公开的逮捕破坏,而且还采用暗害的手段,派遣暗害分子,混入组织,伪装革命,利用党内某些弱点,来实行暗害,以遂其借刀杀人的毒计。这种暗害手段是极其阴险毒辣的,它不仅可以达到其屠杀革命者的反动目的,而且可以蒙蔽和欺骗群众,使一般群众对革命政党发生恶劣影响,丧失革命政党的威信。我党在这一方面,由于十年的斗争经验,对于这种暗害手段,虽然亦有深刻的认识与高度的警惕,但在抗战以后,许多地方新发展起来的党,由于斗争经验的缺少,干部幼稚,没有了解锄奸政策,便给了暗害分子以可乘之机,来实行其借刀杀人的毒计。湖西肃托事件,便是这种暗害行为的一个证明。
(二)一九三九年八月,湖西地区(山东微山湖西地区),在所谓肃托斗争中,曾发生了严重的政治错误。在暗害分子王须仁的阴谋之下,采取非刑拷打、指名问供、有供即捕等诬陷手段;其结果不仅造成了乱打乱杀的恐怖,而且使湖西地区党、政、军、民的工作,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失。地方党在该地区内,辛苦缔造的工作基础,悉被摧毁;忠实的党员和群众,遭受无辜的牺牲;我党我军的政治威望,也受到极大的损害;同时*分子和日寇,则乘机造谣,挑拨我党我军与群众的关系,煽动群众组织杆子会以反对八路军。这一悲痛的事件,虽在同年十一月,即为党的山东分局与一一五师所制止,但直到现在该地区的工作尚未完全恢复起来;群众的疑惧尚未完全消释;无辜牺牲者的冤屈,尚未昭雪;对于为王须仁所利用的负责干部(如四支队政治委员王凤鸣、区党委委员白子明),还未予以应得的处分。因此,中央认为有将这次事件向全党公布,而引起全党严重警惕的必要。
(三)反革命暗害分子这种阴谋,非常毒辣,非常阴险。但是,如果我党在各地的组织能够正确认识问题,正确把握政策,仍然是可以避免的。可惜湖西区没有能避免这种暗害,而上了敌人的当。因此,中央认为必须指出当地党的组织的错误,将这一事件的经验教训来教育全党,提高警惕性,免受敌人的暗害。
1、中央认为此次错误的基本原因,是在于当地党与军队的领导人员,对于中国托派的反革命力量缺乏正确的认识,而主观地夸大了托派的力量。一方面不相信已有相当斗争历史的干部,不估计他们工作的表现,给以客观的事实的估计;另一方面则简单化、扩大化,把一切在工作上不好,生活上倾向腐化的分子,都看成是托派,单凭口供,任意拘捕,而隐蔽在党内的暗害分子如王须仁,则得乘机活动,伪装忠实,用一切方法,扩大事态,以售其借刀杀人的毒计。
2、湖西事件的另一原因,是湖西地区党的组织在大量发展中,忽视了吸收党员的基本原则,忽视了严密党的组织,犯了拉夫主义的错误;因而混入了个别的托派分子和暗害分子,混入到地方党的领导机关(如王须仁混入湖边特委任组织部长)。这些人在平时便吹牛白马,阿谀逢迎,以便取得一些幼稚的领导者的信任,获得暗害革命党员与革命群众的机会。湖西边区党的负责人和军队的领导者都没有警惕到这一方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