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第2/4 页)
长沙中院的法庭上,我见到赵女士与潇湘电影制片厂签订的两份合同,而且还见到了某制片方向法院出示的一份证据,这才使我明白了一切……
赵女士与剧组签订第一份合同的时间,正是2001年3月29日,也就是小C找我谈话的当天上午(传真件标明是上午十点三十分)。这份合同明确约定赵女士是修改《盖》剧本,主要条款是:
“第一条,根据甲方(潇湘电影制片厂)所提供的二十集电视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文学剧本之基本内容,甲方约乙方(赵女士)负责剧本的修改和创作。”
“第三,乙方享有该电视剧改编署名权,排名为原作者(应是张雅文):编剧;乙方:改编。”
第二份《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是2001年7月16日,主要条款是:“甲方同意采用乙方创作的文学剧本《爱如大地》为投拍剧本。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电视剧中署名为编剧。
二,乙方同意剧本名改为《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剧中主要人物姓名,按甲方要求改变。”
《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片名,是彭云题的字,不可能改变了。
第一份合同赵女士是“改编”,第二份《补充协议》却变成了“编剧”。而我这位著作权人对这份《合同》及《补充协议》却一无所知。这件事不仅我不知道,而且连制片方之一的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都不知道。
我的律师乔冬生、孙树理先生在法庭上指出:“这份合同及《补充协议》是潇湘电影制片厂与赵女士共同侵犯张雅文著作权的确凿证据。第二份《补充协议》比第一份合同更进一步侵权!”
赵女士与潇湘电影制片厂早在2001年3月29日、7月16日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可是,某制片方居然在2002年11月13日向法院出示“证明”公开说假话,称:“赵女士对署名、稿酬只字未提。创作时赵女士不愿看张雅文的原稿,在我部某编辑的坚持下,才勉强阅读……(赵的剧本)与张雅文的原稿相比已面目全非,除剧中部分人物名字与张雅文原稿相同外,其他方面没有一点保留痕迹。”
我的另一位律师庄铁言先生指出:
“这份被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不合法的。首先,某制片方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不是国家的审稿机构,不具备出示该证明的资格。再者,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而这份证明只有单位公章,没有负责人签字。其内容更有十几处虚假之多,潇湘电影制片厂与赵女士早已签订两份合同,而该证明却不尊重起码的事实,称‘赵女士对署名、稿酬只字未提’。赵女士是修改张雅文的剧本,可证明却称‘赵女士不愿看张雅文的原稿’,‘与张雅文的原稿相比已面目全非,除剧中部分人物名字与张雅文原稿相同外,其他方面没有一点保留痕迹’……这一切都证明赵女士从一开始就存在着侵权的故意。这份他们自己出示的证明恰恰是他们侵权的证据!”
《生命的呐喊》 第一部分 《生命的呐喊》 第十三节
而此刻,我并不知道有人已经取代了我的编剧。
我急忙给A先生和周先生打电话,打不通,又给小潘打,小潘说:“张大姐,对剧本的意见你不要再找我了,找我已经没用了。你找央视影视部吧!”后来得知,小潘因为对改编本提出质疑而遭到批评,最后连编辑署名都被拿掉了。
无奈,我只好对改编本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十几条书面意见,就改编者对我剧本的态度,正式向制片方提出书面质疑:“改编者采取全盘否定原著,甚至采取与原著相悖表现形式的做法,既不符合道义,又不符合法律,更不利于剧本的修改……”
7月20日,我将对改编本的意见特快寄给潇湘电影制片厂厂长康建民先生。当天晚上,又带着我修改后的剧本连夜赶往北京……
第二天上午,下火车我直奔中央电视台,A先生不在,只好邀见央视影视部一位主任,中午在央视餐厅见面。
面对饭菜,我一口没动,尽管我连早饭都没吃。
这位主任说剧本已经交给导演了。你对剧本有什么意见,可以跟导演直接谈,并且拨通了导演的电话。
我握着话筒,就像握着最后一线希望,我说:“导演,我觉得剧本有些问题……”
“什么问题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