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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爱达和的邮局工人赢得了
2000万美元的赔偿额,同时默克公司还要为此接受
2700万
的罚款。判决的理由仍然是:默克公司没有在广告及标签中提供足够的警告。目前,默克仍
然任重道远:还有
28000个
Vioxx官司要一个一个打呢。
这点事在中国,一个医药公司也许可以和法官一餐饭或者一个红包“搞定”,但是在美国,默
克公司不得不为此接受“千刀万剐”。在这个背景下,也就能理解为什么辉瑞医药公司会在
06年放弃研制一项降胆固醇新药了――虽然已经投入了
8亿美元,但是试验显示该药增加
病人的死亡率。前车之鉴,后世之师,就是扔掉那
8亿,也不能被人民群众追杀得无处可
逃。
这样重大的商业事故,导致的不仅仅是医药公司从此更谨小慎微,而且也给制度改进提供契
机。Vioxx出事以后,就有议员
05年提案“药品广告责任法”,要求一个新药必须在试用三
年之后才能开始面向消费者作广告。事实上,有不少社团干脆要求政府下令禁止针对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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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医药广告。提出这一主张的社团表示,巨额的广告费提高药品成本和价格,又容易误导公
众,得不偿失。
当然,增加药品安全,不仅仅是广告监督的问题。广告监督仅仅是药品安全监督的一小部分,
其他更重大的环节包括药品的严格审批程序、审批人员的资格认证、对消费者申诉的处理机
制、司法机构的独立裁决等等。
那么,美国对保健品广告,又是如何管理呢?首先,保健品不是药品,根据法律规定,它的
上市不需要经过药检部门的审批,但是在药品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它的功效“没有得到食品药
物局验证”。同时,在广告中可以宣传它对身体“结构或者功能上的好处”,但是不得宣称自
己能够“治疗任何疾病或情况”。其次,即使是保健品,一切广告信息都必须是“真实的、没
有误导性的、有科学依据的”,而且这个科学依据必须“有力而可靠”:由专家以公认的方式
研究试验;数据结果不能有选择性,产生数据的附加条件不得隐瞒。尤其被强调的是,个人
经验,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算作科学依据。再次,与药品广告相同,保健品广告中必须交
代此药的副作用和风险,而且这个交代必须以醒目、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现。比较有意思的
是,法律还规定,不仅仅是产商,而且“产品推广中任何有关方面,包括广告商、发行商,
零售商、电视台等等
”,都有义务确认广告的真实性和科学依据的充分性。
最近,中国
315晚会曝光了藏秘排油,批判其误导性的广告,其代言人郭德纲也因此受到
批判,据说一个老头还打算起诉郭德纲。这事怪不怪郭德纲呢?中国的法律我不太清楚,但
是如果按照美国法律“任何方面都有义务”的说法,这个老头儿起诉郭德纲不是全无道理,当
然他更可以以同样的理由起诉厂商、广告商、发行商、零售商、电视台等等。不过,虽然这
事郭德纲有点责任,但主要肯定不是他的责任,而是政府监督机构的责任:警察不抓小偷,
还能怨路人不见义勇为?消协与其苦劝明星们不要滥作广告,不如劝国家药检机构强化管理,
劝人大增加相关立法,劝法院为民作主,劝这些权力机构追问吹牛不打草稿的厂商:你有什
么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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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管得着吗
有一次看美国某地方选举的电视辩论,主持人问几个候选人:你们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什么?
我当时一愣:好大的问题啊。
这个问题貌似简单,似乎所有人都能够给出一个“正确答案”,但对它的回答及争论,实际上
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