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第1/4 页)
偷奶卣鳎�什�芾砘�谷粝胗�们囗��匦胝业桨踩�愿�摺⑻辶扛�蟮耐蹲氏钅浚ú�方峁股杓聘�雍侠恚�芄桓�O兆式鹨愿��娴男畔⑴�丁⒏�椎钡男庞迷黾都鞍踩�嫔杓疲��蛘哐罢腋�惺盗Φ慕灰锥允郑�热绮屏π酆竦恼��尘爸魈宓取�
4。基金子公司让牌照价值归零,泛资管时代真正到来
从2012年开始,各种大资管、泛资管的提法层出不穷,但那时市场潜在规模巨大、子行业监管政策不一、正面竞争有限,各类资产管理机构还多处在各自为战的状态。2013年以后,特别是随着基金子公司陆续获批成立(首批获批是在2012年11月),大量同质化机构抢食通道业务,真正的泛资管时代到来。
中国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3月底,在89家基金公司中,共有67家成立了子公司,其中,60家基金子公司开展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账户4186个,管理资产1。38万亿元。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基金公司已设立的62家子公司资产管理规模达9414亿元。这意味着2014年第一季度,基金子公司的管理资产规模增加了4000多亿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第50页。
在各家的营业执照上,基金子公司几乎都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命名。而正是这类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命名的基金子公司,在进入资产管理行业后,凭借无所不能的投资范围,迅速将银行理财部门、信托公司、券商的分业监管痕迹抹去,各种金融牌照价值归零,所有的资产管理子行业站到了同一条起跑线上,投资管理能力将成为衡量机构优劣的唯一标准。
5。新《基金法》承载期待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并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此后,为贯彻落实新《基金法》,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性文件,包括:《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2月18日)、《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2013年3月14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6月26日修订)、《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6月26日修订)等。
新《基金法》及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出台,对资产管理行业来说意义重大。首先,它将证券投资基金按照资金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分别有法可依,率先实现了功能监管。其次,它通过中国证监会的配套文件,打开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大门,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均可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原有的“大集合”(投资者在200人以上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募基金类似)业务同时废止。
截至2013年底,已有东方证券获得开展公募业务牌照,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批成为国内首家保险系基金管理公司。公募、私募“划江而治”,分别统一游戏规则的监管思路值得肯定。
然而在我国分业监管格局的制约下,中国证监会主导的新《基金法》暂时无法统一所有资产管理产品的运作规则,包括立法过程中究竟是叫《基金法》还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引发持续讨论,监管不统一的现实考验真切存在。而且各监管部门防风险的谨慎监管思维仍旧占据上风,对牌照的审批推进非常缓慢,防火墙、管理能力、组织架构等都可能成为机构申请牌照失败的理由。在现实操作中,如何在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交叉并行状态下,实现有效监管、无漏洞监管,且不过度监管,都将极大地考验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与默契。
(三)存在问题辨析
1。“非标”之争
2013年3月,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8号文”)首次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做出定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至此,自2010年前后开始泛滥的,银行理财部门、信托公司、券商资产管理机构、基金子公司广泛参与的,本质是银行表外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