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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与限制。每个人都会经常体验到“自我”对“本我”的各种本能冲动的克制与掩盖。
我们也同样会发现,“自我”作为“本我”与客观世界的中介,常常又是“本我”的惟一代表。“自我”携带着“本我”的全部冲动去想方设法地利用客观世界和战胜客观世界,在它实现“本我”要求的种种努力中,不断与面对的客观世界发生剧烈冲突。“自我”确实处在两条战线中。当它代表客观世界时,它要抑制“本我”。当它代表“本我”时,它要与客观世界作斗争。
我们接着就又发现,“自我”又处在“超我”与“本我”的中介。当它作为“本我”的惟一代表面对“超我”时,它极力要突破“超我”的禁忌与限制。一个人为了满足种种发自本能的冲动,排除可以称之为“超我”的伦理道德观念的束缚,常常要在思想中经过一番冲突,只有战胜了“超我”的条条框框,才可能无所顾忌地行动。
我们自然也就发现,“自我”又经常代表“超我”对“本我”进行抑制和斗争。一个人会经常由显然的或潜在的道德伦理观念出发,对自己种种肆无忌惮的本能冲动实行规范。这种规范与斗争常常十分艰难,引来内心的剧烈冲突。
这样,我们大致了解了弗洛伊德所说的“本我”、“自我”、“超我”三种心理力量,它们都活生生地难解难分地存在于我们的心理活动中。对它们的划分绝非像领土的划分那样空间分明,而是一种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互同一、相互对立的血肉交织的关系。
弗洛伊德及其后的心理学家们这样叙述人格三部分在整个人类意识中的分布:
“自我”有一部分是以显意识表现出来的,更大的部分是储藏在潜意识中的。在显意识和潜意识中间,“自我”的一部分又以下意识(或前意识)表现出来。当一个人严肃思考时,无疑是显意识的“自我”。当一个人走路或者骑自行车时,是下意识在操作肢体。当一个人夜晚睡眠时,梦中的所见、所闻、所做、所为,是“自我”的潜意识流露。
看来,“本我”完全沉默在潜意识中了。当“自我”失去知觉时,通常觉不出“本我”的存在。当“自我”有知觉时,“本我”的全部冲动才被意识到。当“自我”不知不觉时,“本我”就以潜在的方式影响“自我”。稍加体验就会知道,“本我”虽然能被显意识意识到,然而,那显意识是“自我”的显意识,“本我”自身总是潜伏在潜意识的大海中的。
至于“超我”,似乎比较当然地分别存在于显意识和潜意识中。显意识中是抽象的理论条文,潜意识中是混混沌沌、无边无际的巨大支配力量。
三
弗洛伊德三合为一的人格结构学说自然又有它的局限。
当这个学说贯穿到俄狄普斯情结中,“本我”就主要是指婴幼儿的性欲了。在俄狄普斯情结中,婴幼儿将母亲视为性欲本能的对象,而将父亲视为实现这一本能欲望的敌人。“超我”自然来自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等文化的规范。而婴幼儿的“自我”,无疑是在调节“本我”与“超我”关系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正是在俄狄普斯情结中,我们发现了弗洛伊德人格结构学说的偏颇与局限之处。其最大的缺陷与局限,是他将人的性欲本能完全生物化了。
在弗洛伊德整个学说中,我们都能看到这一倾向,他将人类社会文化的规范力与人的生物性本能以一个比较简单化的方式对立起来。性欲的本能与人类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的冲突是他剖析心理疾病和心理现象的基本思路。
而我们要指出的是,不仅伦理、道德等观念是完全社会化、文化化的,而且,就连人的性欲这样所谓的“本能”在人类社会中也“文化化”了。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几乎没有绝对意义上的生物性的性欲与冲动。
性欲以性冲动的方式表现出来,似乎是纯生理现象,而对人类来讲,它同时又是心理现象。看来似乎是纯生物现象,实际上又是文化现象。每个成熟的男人和女人只要稍想一下就会明白,纯生理的、纯生物的性欲是很难寻到的。
弗洛伊德在理论上的最大缺陷,就是他从来没有认识到,自从劳动创造了人类,人类的本质就是实践,它是一种在实践中创造世界又创造自己的高级生命,它的全部活动都表现出了实践性,都表现出了不断解决矛盾、战胜客体、征服世界的主要旋律。这个旋律支配了人类的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就连性也成为人类社会的一个特殊实践领域,它同人类的其他社会实践一样,也带有了人类在实践中必然表现出的解决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