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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方面来算。 即使在最富宽容的国度里,在几乎一切宗教人士的心中,对于宽容的义务的承认还是带有暗含的保留的。这一位在有关教会政府的问题上会带着异议加以容忍,但在有关教条的问题上则又不然;另一位能宽容一切人,独不能宽容一个天主教徒或一神教徒;又一位,只对信仰神启的宗教的一切人士都表宽容;还有少数人把宽容更稍稍推展一步,但碰到相信上帝和相信彼界时则又不能通融。 总之可以说,凡在多数之感还真切强烈的地方,就不会看到服从多数之主张会有多少减弱。在英国,由于我们政治历史上的一些特殊情况,和欧洲多数其他国度相比起来,舆论的束缚虽然或许较重,法律的束缚则是较轻的;在这里,对于使用立法权力或行政权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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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一章 引论
直接干涉私人行为这一点,有着相当不小的嫉恨;这种嫉恨与其说是出自对于个人独立有什么正确的看法,倒不如说更多地是由于人们还存有一种思想习惯,把政府看作代表着与公众相反的利益的机构。 多数人还没有学会去体认政府的权力就是他们的权力,政府的意见就是他们的意见。 一旦他们学到这样,个人自由就许会遭到来自政府方面的侵犯,一如它已经遭到来自舆论方面的侵犯。 但是,就目前论,这里正有着一种相当分量的情绪,随时都会引起来,去反对任何想要使用法律在人们迄今未曾受惯法律控制的一些事情上面来对个人进行控制的企图;至于这个事情究竟是否应当在法律控制的合法范围之内,这种反对情绪则并未怎样加以审辨;因此这种情绪,整个说来固属高度健康,但在应用到特定的事例时,也或常常被误用,正如它也常常有很好的根据一样。事实上,我们并没有什么公认的原则,习惯地用来测定政府干涉之当与不当。 人们对此的决定都是依据本人的择取。 有些人看到有什么好事要做,或者有什么灾祸要救,就情愿唆使政府去担负这个任务;另一些人则宁愿忍受任何数量的社会灾祸,而不愿在人生利害各部类当中加添要听从政府控制这一项。 在一切特定的事件上,人们把自己分别列入这一边或那一边。他们在决定时,是依据他们情操上的这种一般方向,或者依据他们对于拟议中要由政府来做的这件特定事情所感到的利弊程度,又或者要看他们怎样相信政府会或是不会如他们所喜欢的样子去做;若说他们一贯抱有什么定见,让为什么事情宜由政府去做,那是非常少有的。 在我看来,由于这样没有准则或原则,结果是,就现在说,这一边和那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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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论11
同样常都错误;人们几乎相等地不是不适当地乞灵于政府的干涉就是不适当地加以谴责。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 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人们不能强迫一个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去做一件事,说因为这对他比较好,因为这会使他比较愉快,因为这在别人的意见认为是聪明的或者甚至是正当的;这样不能算是正当。 所有这些理由,若是为了向他规劝,或是为了和他辨理,或是为了对他说服,以至是为了向他恳求,那都是好的;但只是不能借以对他实行强迫,或者说,如果他相反而行的话便要使他遭受什么灾祸。 要使强迫成为正当,必须是所要对他加以吓阻的那宗行为将会对他人产生祸害。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 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 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或许无须多加说明,这条教义只适用于能力已达成熟的人类。 我们不是在论幼童,或是在论尚在法定成年男女以下的青年。 对于尚处在需要他人加以照管的状态的人们,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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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一章 引论
们自己的行动也须加以防御,正如对外来的伤害须加以防御一样。 根据同样理由,对于那种种族自身尚可视为未届成年的社会当中的一些落后状态,我们也可以置诸不论。 在自发的进步途程中,早期的困难是如此严重,以致在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