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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宁礼让建筑公司状告《青海法制报》的一篇报道失实。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上诉状中称,“青海法制报第700期刊登的《古稀老人该去何方》,严重违背我国《新闻法》中有关新闻报道真实性”被告的名称都写错了。
受理此案的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和判决中,不但沿用被告是“青海法制日报”的说法,而且在判决书中写到:“本院认为,被告青海法制日报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盲目发表此报道,违背了我国‘新闻法’中真实性的原则”云云。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青海法制报社败诉,报社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社又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撤销了区、市法院的判决。有关人士指出,案子虽然结束了,但此案所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齐鲁晚报》载文,河北容城县法院经济二庭庭长阴贺新为完成“创收”指标,将不属本院管辖的案子“变通”立案,带人跨省抓人质,致使人质途中死亡,日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据了解,容城县法院从1997年开始采用下达经济指标的办法推动全院工作,即年初给每个审判法庭及办公室、研究室等单位下达不同数量的经济指标,并规定了严格的评比检查办法和奖惩措施。“创收”收入则按一定比例返还各庭、室,用于修车、加油及招待费用,其中一部分作为奖金分发给办案人员。一时间,容城法院出现了上下围着“指标”转、人人想法多“创收”的局面。
今年2月18日,经济二庭庭长阴贺新为多完成“创收”指标,通过熟人介绍,将本不属容城法院管辖,天津市张某、杨某与湖南谢某之间的经济纠纷案“变通”后受理下来,收取了案件受理费1万元。2月20日晚,应两位当事人要求,阴贺新带领助理审判员黄顺田与张某、杨某雇两辆出租车赶赴湖南省邵东县,向谢某讨债,并商定如对方不还钱,就将其抓回做“人质”。到邵东县后,张某见要钱无望,便按计划将谢某骗上车,强行带走。途中,阴贺新授意给谢某戴上了背铐,塞在车的前、后座之间。张某和杨某还脱下外套、毛衣捂盖在挣扎、呼叫的谢某头上。车行至武汉附近,谢某窒息死亡。2月23日凌晨,阴贺新等人拉着谢某的尸体到容城县公安局自首。
这起恶性事件在河北省领导的重视下得到了严肃处理。容城县法院下达“创收”指标的做法被制止;近日阴贺新作为主犯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黄顺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998年7月15日《法制日报》文,7月14日,辽宁省辽阳市人大办公室主任陈明珠告诉记者,一起由吉林省四平市检察院个别人员制造的,使辽阳市佟二堡三户业主蒙冤的案件拖延两年之后,在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干预下,经辽阳市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已得到解决。近日,四平市检察院退回对三户业主的60万元罚款,还给7名受害人76万元的经济赔偿。违法办案的四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雄安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反贪局三处处长杨玉峰被撤职。
据了解,1995年12月1日,有一男一女来到辽阳市佟二堡皮装大厅三楼屈明才的精品间订购某名牌皮装。12月3日,这二人给屈明才扔下8000元定金,订购100件皮装,同时,强调要他们指定的商标。12月9日,一个名叫卜丽杰的女人来到闽振刚父子开办的服装厂,订购某名牌皮夹克100件,交定金2万元。这两次订货的取货日期均是12月16日。12月16日,四平市检察院一些检察官伪装成提货人前来这两处提货。当货物装上车后,提货人掐断电话线,拿出手铐,以打假为名将屈明才及其儿子屈连涛和闵振刚及其儿子闵家玉、闵家成戴上手铐,拉到四平市关押。1996年1月29日,在四平市广兴茂商厦租柜台经营的辽阳籍皮装业户洪旭、阎晓艳夫妇也被杨玉峰以打击假冒产品为名抓走。此前,杨玉峰化名某厂厂长李伟向洪、阎夫妇订做了80件某名牌皮衣。这7名受害人先后由家属和亲友筹集交纳60万元赎金后,才被陆续放回,最长的被关押45天。
此案发生后,屈明才、闵振刚等7名受害人走上了申诉之路。1997年3月,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李靖等四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解决吉林省四平市检察院为筹集资金建办公楼,诱导他人制造假货,然后逮捕,令家属用钱赎人的违法行为的建议”。今年3月,辽阳市市长龚尚武等四位人大代表在九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再次提出解决此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