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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大的贪婪和野心,也不能长期没有主人。于是大家都前去迎接他们的枷锁,相信它可以保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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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的自由。因为人们有足够的理智来觉察一种政治制度的好处,却没有足够的经验来预见政治制度的危险。而最能预见弊窦的人,恰恰是指望从弊窦中获取利益的人;而且,就是那些明智的人,也认为应该决心牺牲他们的一部分自由,以保存另一部分自由,如同一个负伤的人把一只臂膀割掉,来保全身体的其余部分一样①。
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者应当是这样起源的。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十八〕;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未,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困。我们很容易看出,一个社会的建立如何使其他一切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为了对抗联合起来的力量,其余的人们如何也必须联合起来②。
社会很快就增多了或扩大了,不久就布满了整个地面;在世界上,人们再也找
①卢梭很清楚地看出:国家(即使不象后来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想象的那样,至少象在历史上出现过的那样〕是为一个阶级压迫另一阶级而服务的一种机构。至于卢梭认为国家是由一种契约而产生的那种想法,不过是唯心主义者的一种幻想。但是,这里富人对穷人所说的那段动听的话,仍然是很有意义的。这说明统治阶级不仅使用暴力,而且也使用谎言来进行统治,同时并把他们自私自利的计划,用公共利益的外衣掩盖起来。
②参看“战争状态”(弗昂编:“卢梭政治著作集”
,第1卷,第122页)
:“第一个社会成立以后,继之而来的,必然是其他一切社会的形成。
人们必须或者加入已组成的社会,或者联合起来另行组织社会来和它对抗。“
那么,社会契约的订立并不是绝对自由的,弗昂正确地指出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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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一个角落,能够摆脱他们的枷锁,能够避开自己头上的利剑,这个利剑因为时常操纵不当而使每个人感到永远悬在自己的头上。市民法既已成为公民的共同规则,于是自然法仅只适用于各种不同的社会之间。在各个社会之间,自然法被称为万民法,并由某些默认的协议加以调整,使社会间的交往成为可能,并使人类所失去的自然怜悯心得到补偿,因为自然怜悯心在社会与社会的关系上几乎已经丧失了它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所具有的全部力量,现在仅只存在于一些伟大的世界主义者①的心灵之中,这些世界主义者超越了那些分离各民族的臆想的障碍,他们仿照创造他们的上帝的榜样,把整个人类都包容在他们的仁爱之中。
这些政治组织,在彼此之间的关系上既然还一直这样停留在自然状态之中,不久便感到种种不便,使得它们不能不摆脱这种状态;而且,这种状态存在于这些庞大的政治组织之间,比以前存在于构成这些政治组织的各个人之间,对于人类还更为不幸。由此便产生了那些震撼自然和违反理性的民族战争、残杀和报复,以及那些竟把杀人流血的荣誉列为美德的可怕偏见。最正直的人也学会了把扼杀同类当作自己的一种义务。我们终于看到成千成万的人自相残杀,而他们并不知道是为了什么。在一天的战斗中所屠杀的人;在占领
①我们现在要表达这样的意思时,可能要用“人道主义者”一词。卢梭在看到世界主义带有轻视本国民族的倾向时,曾对世界主义加以谴责(参看本书第51页注②)。但他所颂扬的爱国主义并不是狭隘的沙文主义,他的爱国主义还保有人类大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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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城市时所造成的恐怖,比在自然状态中,整个地球上许多世纪内所杀害的人和所造成的恐怖还要多得多①。这就是我们所见到的人类分成许多不同的社会后的最初结果。现在让我们来研究一下这些社会的成立问题。
我知道关于政治社会的起源,有许多作者还持有其他主张,例如认为起源于强者的征服,或弱者的联合;对于这些原因的选择,是与我所要证明的东西无关的。可是,我在上文所阐述的原因,在我看来是最合乎自然的,理由是:(一)
在第一种情形下,所谓征服权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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