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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黎给一位友人写信说:“我们的国家决不是一个统治的狂热像法国那样根深蒂固和造成了许多灾难的国家。”这是1789年8月28日致麦迪逊的信。
〔见《杰斐逊通信集》,第15卷,第364页,普林斯顿,1958年〕实际上,几个世纪以来,法国的中央政权,为了扩大行政集权,总是做到了它所能做到的一切;在这方面,它的权力从来没有受到过限制。
法国大革命产生的中央政权,在这一点上比它的任何一个先行者都走得更远,因为它比它们更有力量和更有学识。
比如,路易十四只是使村镇生活的一切服从于一位总督的享乐;拿破仑只是使村镇生活的一切服从于一位大臣。原则始终相同,只是后来的发展有大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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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者注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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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的这种不可变性,是我国法制的必然结果。
先以一切法律中的最重要法律,即规定王位继承的法律为例来说明。有什么法律比这个以父传子继的自然顺序为基础的政治规定在原则上更不可改变的呢?
1814年,路易十八使人承认了他的家族永久拥有这个政治继承权。
处理1830年7月革命善后的那些人,照搬路易十八的做法,只不过把这个政治继承权转让给另一个家族罢了。在拥立新王朝时,他们也仿效了大法官莫普D。莫普在旧的最高法院的废墟上建立新的最高法院时,没有忘记在国王的诏令中写进新的大法官也同他们的前任一样是不可罢免的。
1830年的法律也同1814年的法律一样,根本没有提到修改宪法的问题。
而且,一般的立法手段满足不了这个要求,也是显而易见的。
国王依靠什么运用他的权力呢?依靠宪法。贵族院议员呢?也依靠宪法。众议院议员呢?仍然依靠宪法。在这种情况下,国王、贵族院议员和众议院议员怎样会联合起来对他们的权力所唯一依靠的法律进行任何改革呢?
离开了宪法,他们就什么地位也没有了。那么,在什么条件下他们才会修改宪法呢?下述两种条件必居其一:不是在他们无力反对人民
莫普(Maupeou,Rene
Nicolas
Charles
Augustin
de,1714—1792)
,D法国的大法官,是176年推翻旧的最高法院和成立新的最高法院的主谋,随路易十六继承王位而下台。——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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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原著者注
能够不按他们的意愿,但却是以他们的名义继续实行宪法的某些条款的时候;就是在他们借以掌权的法律不复存在,他们自己不再有什么地位,而要求改变宪法的时候。后来,由于他们自己破坏了宪法,他们便自取灭亡了。
这一点,在1830年的宪法上比1814年的宪法表现得还清楚。在1814年,王权可以说是在宪法之外或以上;而在1830年,王权已同意由宪法来规定,所以离开宪法,王权就没有任何作用了。
结果,法国宪法的各个部分都没有变动,因为人们把它与一个家族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了;法国宪法的全体也没有改动,因为人们还没有找到修改宪法的合法手段。
这些论述都不适用于英国。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谁能说英国修改过成文宪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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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位研究英国宪法的著名学者,争先恐后地论述过议会的这种无限权威。
德洛姆在其著作第10章第77页〔见《英国宪法》,休斯编,伦敦,1834年〕写道:“英国法学家坚信的基本原则,是认为议会除了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或把男人变成女人以外,它什么都能做到。”
布莱克斯通说得虽不这样坚定,但也十分明确。
下面,就是他说的:“爱德华。科克爵士认为议会的权力和司法权(第4项第36款)
,无论是对人,还是对事,都过于广泛和绝对,以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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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者注175
何限制都禁止不了它的活动。他补充说,对于这个最高的法院简直可以说是:Si
antiquitatemspectes,est
vetustisiCma;si
dignitatem,est
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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