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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计转移对方的注意力,使其面对陷阱,熟视无睹。很少有人了解律师审查合同时的阴暗心理,而这种阴谋家心理,可说是律师的一种“传统”品质,一项“传承”的本能。谈判与文字往来,是一种纯粹的技巧较量,最丢脸的莫过于“失手”,就是发现了自己的错误。协议签订前,某一律师若要提出改动,对方当然也没有理由不同意,虽然肚子里在暗暗讥笑。自己一改,对方马上稀哩哗啦地改动了好几处。文书是一个系统,在一处错误的逻辑基础上,有许多条款都可以容忍;但一旦改正了这个错误,相关联的条文可能就要改动。于是改错的人恍然大悟,对方一直算计着他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地雷暂时没有引爆,但是效果却在不断扩大。有经验的一方往往选择放任对方的违约行为。这样,违约一方等于为“守约方”打工;对守约方来讲,等鱼肥了再杀,是笔很划算的买卖。因为违约行为如果带来了很大的利益失衡,另一方可以随时追诉。
训练有素的律师团队在文件里埋下的“地雷”不知有多少;这种做法是“合格”律师的一项要求。既然是法律战争,“民不告,官不究”,地雷“不会自动引爆”,它的触发完全依赖权利人的请求。
想象一下,权利人捏着引线威胁身陷雷阵的一方当事人的情景?被勒索的一方要么割地赔款,要么粉身碎骨。
地雷绝不只在“合同”中出现,它可能大规模地在整个市场上投放,诱惑踩雷。像windows盗版,比尔·盖茨在考察中国市场上层出不穷的window盗版的时候,他并没有痛心疾首。因为只要权利在,随时他都可以拉动引线。等到window统治了PC以后,20世纪末,刮起了知识产权潮,显示出跨国公司强大的力量。当时,在学界,知识产权变成了独立于民事法学的一门学科,跨国公司的服务协议的巨额报酬带动了一大批有权有势的人搞知识产权,全中国打假、在专利局注册,以及通过威吓的电话、传真迫使中国企业买正版产品——很多打假人像追债一样,从电话销售人员中招募,上岗培训学习了两三个法条后,就开始在电话里伪称为律师(当然薪水比真正的律师便宜太多了),而考专利代理人也风行一时。
再论战争规则的事先约定——是仲裁还是诉讼?在何处仲裁与诉讼?适用哪国的法律?
这一条款按理应该非常重要,并且值得在签定合同时费些斟酌。遗憾的是,现实并非如此。几十年来,中国的企业很少认真审查这个条款,几乎所有的涉外合同都约定了仲裁条款,忠厚一些的外资方约定在贸促会仲裁委员会及各分会解决纷争,而奸诈一些的外资方全都约定在境外。
大型商业纠纷中的战争思维(3)
想象一下在境外仲裁?签订了这类明显“卖国”条款的企业家似乎都很天真,涉世未深,面对海外律师——包括香港律师,满脸无辜。律师是最会欺负人的一个群体了。使用频率高的约定管辖地往往是商业非常发达的国家与地区,那里的律师比放高利贷的还狠,落到他们手里往往只好认栽。我曾遇到一个香港大律师,他跟他的内地当事人说:“你这个案子中止诉讼一段时间了,我不记得案情了,你来重新说一遍。”当事人夫妇是清华老三届的毕业生,遵从校训“厚德载物”,于是重新把案情说了一遍,花了一个小时的工夫,而律师费照收不误。
在中国,仲裁与诉讼有什么不同呢?
仲裁没有监督程序,仲裁非常容易出现违规而无法追究、无法救济的现象。缺乏监督与制衡力量的仲裁容易偏向一方,偏离公平。但仲裁的好处是相对友好,气氛很好,对抗性弱,致力于调解纠纷而不是公事公办。相比而言,上法庭就伤和气,双方律师互相攻击,当事人很难有不着急上火的。而当事人在法院,法道尊严,也会牵扯更多的精力和时间。
攻心战
“攻心”是最重要的战术思想。攻城为下,攻心为上;而士气是战争力量对比的基本因素。我国对越自卫反击战的决心下了以后,国内舆论开始宣传越南怎么打我们,打平民,轰房子,其实越南没有这么干;但是年青人的怒火却被点燃了,对越南辱我家国的仇恨简直上升到了极点。我在军队的时候,一心想为国捐躯,把战死疆场视为最大的光荣。
所有的战争都是这样开始的,宣战方总会找一个借口。在法律较量中,对内的“攻心”一定要做好,要让自己的律师与法务人员不能“疲”,对于对方的攻心战术也是很重要的。在法律战场之外,营造守法的形象,丑化对方形象——是现代舆论战的目标。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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