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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被人逼着离婚,杨霞感觉自己的精神即将崩溃。她睁着泪眼,仰头看着宋涛,说:“阿涛,我怎么办?我真的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办法,我真的爱你,可是我和他也真的离不了婚,我的家人没有错,我不能伤害他们啊。”此时宋涛已有了醉意,他望着怀里这个女人说:“咱俩生不能为夫妻,那就死了来做阴间的鸳鸯。”话说得这样悲悲切切,杨霞心里压抑了许久的感情顿时爆发,开始放声大哭,宋涛说:“如果不能得到你,我活着也没有什么乐趣了,不如我们一起死吧。我是真心爱你的,既然在人间结不了婚,就让我们在阴间做夫妻吧。”听了宋涛的话,杨霞不禁万念俱灰,她想:这也不失是一个解脱的办法,起码可以保住家人生命,还可以逃避掉自己面对家人的尴尬,于是失魂落魄地点了点头。于是两人相约,宋涛执笔写下了那张愿意一起赴死的约定,放在了床头。
绝望的宋涛和杨霞躺在床上,两个人你看看我,我看看你,怎么死?宋涛去门口拿上杨霞从自己家拿来的那把锤子,走到酒柜又取出一包安眠药,说我们用铁锤自杀可能打不死,要是没死我们就继续喝药。杨霞看着大铁锤说:“我怕,我不敢砸”,宋涛说:“你怕什么?我们都决心要死了,你还怕疼吗?”杨霞又开始哭,说:“我怕看见血”,宋涛这时被杨霞的哭啼声惹烦了,加上酒精的作用,他大声吼道:“你要信得过我,我就帮你砸,我马上就随你而去”,杨霞被他的样子吓怕了,不知是哭得哽咽还是点头,宋涛坐在床边一下子抡起铁锤,对准杨霞的头部就是猛击,顿时鲜血溅在地板、墙壁和杨霞的裙子上,杨霞连哼都没哼一声就不动了。热乎乎的血“噗哧”一声溅到了宋涛的脸上,宋涛“啊”地大叫一声,此刻酒醒了,人却懵了,看着一分钟前还哭得梨花带雨的女人,此时此刻却满脸是血地躺在那里一动不动,爱恨情仇一起涌上宋涛的心头,他一时乱了方寸,他摇了摇杨霞,“真的死了!”宋涛一下跳起来,他顺手拉起被子将杨霞的头盖住,捡起铁锤,对准自己的前额就要砸。由于力度不够大,“当啷”一声锤子从宋涛手里滑掉,宋涛嘴里喃喃地不知道说了些什么,拉开房门就往外跑。直到路口那声刹车他才醒了过来。
现在宋涛已经被警察逮捕了,公诉机关准备以故意杀人罪对宋涛提起公诉,但宋涛矢口否认自己杀人,宋涛辩解:是她自己要自杀,又不敢,所以叫我帮她的,怎么能怪我呢?
当我突然有一天想起杨霞的事时,主动给她打电话,才发现接电话的是她的丈夫,这个男人被突如其来的风暴击垮了,那时我才知道杨霞已经死亡。听说我曾是杨霞生前找过的律师,他想起来也看过我的电视节目,这个男人把从公安机关了解的情况全部告诉了我,我听了只觉得心情无比沉重。又过了些日子,我又听说最终宋涛还是被判了死刑,这倒应了两人的约定,不知他们在阴间相会又会说什么呢?不知宋涛的家人得知曾是他们骄傲的儿子的行为后又会作何感想。
我想,此时的杨霞内心正在进行激烈的斗争。其实她知道宋涛的威胁是犯法的,是应该报警吓退宋涛,还是委曲求全满足他的敲诈呢?我告诉杨霞,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有关于敲诈勒索行为的规定。
假如杨霞要追究宋涛的行政责任,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宋涛开口就要一百万,这已经是巨额的敲诈勒索了,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像宋涛这样,以暴露杨霞的隐私为要挟,要求给付青春补偿费的行为显然是违法行为,并且由于宋涛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但是杨霞也知道,一旦报警,自己也完了,我想她还会报一种侥幸心理继续与宋涛纠缠的。
王芳律师点评
那么像宋涛、杨霞这样所谓的相约自杀或者说经授意的帮助别人自杀,和我国《刑法》上所说的故意杀人罪有什么关系呢?宋涛的辩解成立吗?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一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
(1)这个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
(2)在客观上,犯罪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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