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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
见,法律在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做了全方位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民事侵权的,可追究民事责任,并要赔偿精神损害。
案例警示:
(1)贫富有别,尊严无异
社会上的人贫富有别,但不论贫富其做人的尊严都别无二致。富人不能因其有钱而随意贬损贫者的尊严,践踏贫者的人格。富人并不能因为其富有而享有法外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严面前人人平等。逼人跪狗,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尊严,也抛弃了自己为人的尊严。
(2)恃强凌弱,人性大恶
俗话说,财大者气粗,气粗者不容人冒犯。倘若有人因为富有而与国法抗衡,麻烦可就大了。其实,强者何需在弱者前逞强示威?人要学会培植善念,人的内心需要道德指引,人的言行要由法律约束。否则,人就会走向堕落,弃善从恶全无公德,行乱于世不计后果。
(3)多行不义,必遭唾弃
本文中的街头人跪狗,使滥施淫威者遭到世人的鄙视和唾弃。在他们眼中,弱者的尊严远抵不上其身边的一条狗。当一个人触犯道德的最后防线——法律时,就必然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不允许任何人践踏、贬损他人的人格尊严。法律会使人懂得人的尊严平等、人的权利平等、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人无贵无贱、
无尊无卑,在法律的天平上,所有的公民都将得到公正的权利保护。
治安管理 诽谤诬陷必遭惩处宽容待人可得幸福
村民李某因对本村的王某有怨,便趁王某儿子结婚之际,给殡仪馆打电话称:王某的儿子死了;接着又给急救中心打电话称:王某的儿子被鞭炮炸瞎了眼睛。在婚礼进行中,灵车和急救车纷纷到来,给喜庆的婚礼带来不安和慌乱,产生不好影响。事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处以10天治安拘留的处罚。其后,王某之子又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向王某之子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此时,李某方知:泄愤报复,诽谤他人,原来也不是一件轻松快乐的事,自己还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报复是一把双刃剑,在挥舞它的时候,它既伤人又害己。
法律聚焦:诽谤
所谓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主动立案处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为精神抚慰金。”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可见,当事人在权利受损时,可以依法维权,以便最大限度地弥补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使侵权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案例警示:
(1)善良是宝
人之所以高贵,不因其拥有财富和地位,而是因其拥有慈悲、善良之心。善良是宝,拥有善良的人,会把爱的阳光照射到四方,会点燃人们对幸福生活的热望。善良的人懂得给予、懂得分享;善良的人从不巧取豪夺,也不恃强凌弱,他总是在别人需要关怀和帮助时,无私地伸出援手并不图回报。善良的人拥有人生大智慧,他时刻不忘呵护弱者权益,不肯伤害弱者的尊严,又不以救世主自居,不肯以施恩者临下。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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