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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女知青与农民逐渐产生恋情并结婚的只是少数。婚姻双方在文化水平、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家庭背景、兴趣爱好、社会经历等方面的差距却是很明显的。那么,主要是一种什么动机促使女知青超越这重重障碍的呢?人们不会忘记80年代中叶闻名全国的“遇罗锦离婚案”。无论遇罗锦后来的行为怎样,她的婚姻悲剧毕竟是一个历史的影子。她在谈到嫁给第一个丈夫(是位农民)的动机时说:虽然自己是“右派”的女儿,“现行反革命”(指遇罗克,《出身论》的作者,1968年被杀害,“###”后###)的妹妹,可还得活着。活下去毕竟是人生的第一欲望。同遇罗锦一样,许多女知青做出这种婚姻选择时,实际上只是为了“活着”,为了在困难环境下继续生存下去。在这种动机驱使下,得到的只能是婚姻的躯壳,失去的却是它的真谛。
在人类社会里,婚姻从不仅仅是涉及男女双方的私事,而是一种社会性行为,因此,始终要受到特定时代和具体社会条件的制约。在封建专制主义的淫威下,弱肉强食的法则横行,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常遭风雨摧凌的厄运,这种摧凌,与对个性的压抑,对###的践踏是相辅而相成的。青年人的婚姻自由被不可抗的外力压缩到很小的程度。
恩格斯说过,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们的恋爱在许多情况下受到了限制。婚姻成了买卖或金钱的交易。女子不能自主地寻觅知音。她们经常不得不压抑自己爱的激情。所以,解放人的爱就成了革命的事业。他在指出这种历史前景时写道:
因此,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之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5页。
在这里,恩格斯正确指出了婚姻自由与社会发展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指出了理想的婚姻就是除了男女双方的情爱外不应再掺杂有其他动机,而实现这一理想的基本前提则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上的平等。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又曾精辟指出:“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人们不禁要问:在女知青与农民的婚姻中,以爱情为基础的究竟有多少?当女知青在各种非感情因素的作用下做出抉择时,是否合乎道德?显然,毫无爱情的婚姻终究是不道德的,只是造成这种不道德的责任不应简单归咎于知青或者他们的农民配偶。这种反常现象毕竟是“###”特殊背景下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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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知青的窘境(1)
四已婚知青的窘境
一旦知青在农村安家落户,各种新的困难便接踵而至。有些困难是他们所共有的,有些则因人而异。
首当其冲的问题,在农村结婚的青年经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歧视。不少农村干部把插队知青看成是生产队的“包袱”,当知青在农村结婚成家后,往往顺势将他们划出“知识青年”的圈外。有的农村干部认为,招工去不了、升学没人要、过筛子剩下一些没出息的人,才在农村结婚。“没出息”、“傻瓜”是习见的说法。由于城乡之间、工农之间无所不在的巨大差别,由于千百年来“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一类观念深入人心,很多农民对自己的处境产生自怨自艾的心理,进而对那些落入到他们群体中的知识青年也轻视、看不起,甚至认为这些人是:“把根子扎到石头缝里了”吉林省知青办:《关于已婚知识青年问题的调查报告》。。在人多地少的农村,知青的“扎根”使村民的户籍上永久地增添了额外人口,更不是一件受欢迎的事情。
与农民结婚的知青还受到特殊的压力。几乎所有的父母对子女违背自己的意愿在农村“扎根”都不会淡然处之,断绝经济资助,以中断家庭关系相要挟,将子女长期扣留在家中,是常见的压力手段《青岛日报》,1974年3月17日;《沈阳日报》,1974年3月19日;《吉林日报》,1974年12月21日;《解放日报》,1975年1月27日。。已婚青年回城探亲,有时也遭到来自亲友、邻居、老同学们的冷嘲热讽,甚至连他们的孩子也受到歧视。在各种有形无形的压力下,许多已婚青年觉得“低人一等”。
虽然报纸上关于已婚知青在农村“大有作为”的报道连篇累牍,实际状况却大谬不然。辽宁省海城县到1974年已接受了4�8万知青,其中有些人在农村安了家,—位已婚知青曾给县委反映说:队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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